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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人,重要通知!事關你的醫保,一定要看完

2020-11-04 22:46    青島日報

日前,市醫保局就《青島市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中重點提到了哪些內容?

小編幫您劃重點

↓↓↓

《辦法》共七章四十一條,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記錄、公示、信用綜合評價、信用信息的應用、信用信息的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等內容。

醫保部門對日常記錄的信用信息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A級為信用良好,B級為信用正常,C級為一般失信,D級為嚴重失信。醫保部門將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分級分類實施監督管理。對評價為A級的信用主體可以實施守信激勵措施,對評價為B級的信用主體正常監管,對評價為C級和D級的信用主體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下列行為將被記入一般失信記錄: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執行;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被暫停業務6個月以上或者被解除服務協議;年度考核為最低等級或得分60分以下,經限期整改仍不達標;承諾內容不屬實或不履行承諾義務;醫保醫師違反管理規定被暫停醫保醫師資格6個月等行為。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且拒不整改、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應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卻拒不繳納;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或醫療保障待遇;拒不協助醫療保障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拒絕接受醫療保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等行為將被記入嚴重失信記錄。

對嚴重失信的信用主體,醫療保障部門將與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實施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懲戒措施,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股人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信息反映渠道  

各有關單位、關注醫保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可登錄青島市醫療保障局網站(網址:http://ybj.qingdao.gov.cn)查閱青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青島市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如有意見建議可于2020年11月23日前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反饋:

一、發送電子郵件至:

qdybjjjglc@163.com。請在郵件標題加注“《青島市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意見”字樣。

二、郵寄紙質信函至:

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8號708房間,郵編266071。請在信封表面加注“《青島市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意見”字樣。

青島市醫療保障局

《青島市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記錄與公示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五章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管理,規范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的應用,建立良好的履約踐諾、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信用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青島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的記錄、公示、評價、應用、異議申請與信用修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市、區(市)醫療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本級權限范圍內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的記錄、公示、評價、應用、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障信用信息是指醫療保障部門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醫療保障部門基金監管機構負責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負責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相關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醫療保障部門信息化技術機構負責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實現與本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級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醫療保障部門其他各職能機構負責與各自職責有關的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的記錄、公示、應用、評價、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等工作。

第五條 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的記錄、公示、評價、應用等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準確、關聯、適當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記錄與公示

第六條 醫療保障部門各職能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依法、客觀記錄在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得的相關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七條 醫療保障信用信息按照“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記錄。信用信息應當及時記錄、建檔留存,保證有留痕、可復查、可追溯。

在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系統建成前,各職能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利用文字或者現有信息化平臺等載體,采取紙質、電子數據等方式進行記錄。在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系統建成后,相關信用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工作平臺進行記錄。

第八條 醫療保障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承諾信息、正面信息、負面信息:

(一)基礎信息:自然人的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政治面貌、戶籍地或家庭住址、聯系方式及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況的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礎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址、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股人以及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承諾信息:信用主體在辦理相關醫療保障業務、獲取醫療保障待遇時,作出的公開承諾以及履約情況的信息。

(三)正面信息: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醫療保障部門表彰、獎勵的,以及參加醫療保障相關的社會公益、志愿服務等信息。

(四)負面信息:信用主體的違法和違約信息。

第九條 醫療保障信用信息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和“誰產生、誰公示”的原則,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公示。

第十條 醫療保障信用信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在本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并按照信用管理規定向本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報送的方式公開、共享。

第十一條 在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系統建成前,依據信息公開規定在醫療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示的信用信息,由產生信息的各職能機構進行公示;依據信用管理規定向本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報送的信用信息,由醫療保障部門信息化技術機構通過信息化系統進行報送。

在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系統建成后,各職能機構通過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報送。

第十二條 在醫療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正面信息

1.醫療保障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的與醫療保障相關的表彰、獎勵等相關信息;

2.參加醫療保障相關的社會公益、志愿服務等信息;

3.國家、省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二)負面信息

1.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決定;

2.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被司法部門認定構成犯罪的;

3.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依據服務協議作出的暫停新增醫保業務、解除服務協議,暫停醫保醫師資格、暫停醫療保險服務,以及依法作出的其他有關處理決定;

4.自愿承諾事項不屬實或不履行承諾的信息;

5.國家、省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的公示,應當依據醫療保障部門作出的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和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為依據。各相關職能機構應當對公示或報送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其他信用信息自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在醫療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示的信用信息,自作出決定或信息生成之日起,公示期限為一年;報送至本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信用信息,根據《青島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等有關規定進行報送,并實行動態管理。

在“信用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決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三年。

信用信息公示期滿,應當在相應的公示網站予以刪除。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障部門通過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系統,對日常記錄的信用信息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對信用主體實行信用等級分類管理。

醫療保障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A級為信用良好,B級為信用正常,C級為一般失信,D級為嚴重失信。

第十七條 無違法、違約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A級信用良好: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醫療保障部門的表彰、獎勵;

(二)醫療保障相關的社會公益、志愿服務等;

(三)發現違法、違約行為,及時向醫療保障部門提供直接證據材料,經醫療保障部門查實并追回醫保基金或者避免醫保基金損失的;

(四)在醫療保障部門年度考核中考核結果等級為最高等級或得分90分以上的;

(五)國家、省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無違法、違約行為,且無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的,評價為B級信用正常。

第十九條 有以下違法、違約情形之一的,評價為C級:

(一)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行政強制劃撥欠繳社會醫療保險費的;

(三)定點醫藥機構因違反服務協議被暫停新增醫保業務6個月以上或者被解除服務協議的;

(四)年度考核為最低等級或得分60分以下,經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

(五)因相同違約行為,在一年內被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給予約談、限期整改或者暫停新增醫保業務6個月以下等處理累計2次的;

(六)因違反服務協議產生違規費用10萬元以下的;

(七)承諾內容不屬實或不履行承諾義務的;

(八)醫保醫師違反管理規定被暫停醫保醫師資格6個月以上或者被暫停醫療保險服務1年的;

(九)國家、省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具有以下違法、違約情形之一的,評價為D級: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三)應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

(四)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五)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或醫療保障待遇的;

(六)因違反服務協議產生違規費用10萬元以上的;

(七)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醫療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八)醫療保障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且拒不整改的;

(九)拒不協助醫療保障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或者拒絕接受醫療保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的。

(十)同一信用主體在一年內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3項以上違法、違約行為的;

(十一)因相同違約行為,在一年內被給予約談、限期整改或者暫停新增醫保業務6個月以下等處理累計3次以上的;

(十二)國家、省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標準進行。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可以授權查詢的醫療保障信用信息,信用主體可以申請查詢。查詢他人信息的,應當提供信息主體的授權證明、約定的查詢用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查詢自身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障部門各職能機構建立信用信息查詢日志,記載查詢人員姓名、查詢時間、查詢內容以及用途。醫療保障信用信息系統建成后,查詢日志通過信息系統進行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障部門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分級分類實施監督管理。對評價為A級的信用主體可以實施守信激勵措施,對評價為B級的信用主體正常監管,對評價為C級和D級的信用主體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評價為A級的信用主體,在同等條件下,醫療保障部門各職能機構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辦理有關服務事項中給予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簡化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分配、在評優評先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合理降低審核、稽核、抽查、檢查比例和頻次;

(四)在信用門戶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五)優先開展醫保新政策業務試點;

(六)國家、省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評價為C級、D級的信用主體,醫療保障部門各職能機構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辦理相關醫療保障業務或者服務時,限制享受相關便利措施;

(二)在評優評先中給予相應限制;

(三)在醫療保障部門門戶網站或者醫保工作聯系群進行通報;

(四)限制社區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續簽,降低、限制門診統籌包干總額結余獎勵等;

(五)按比例扣除住院定點醫療機構考核保證金;

(六)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適當提高審核、稽核、抽查、檢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七)國家、省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評價為D級的信用主體,醫療保障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聯合實施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懲戒措施,并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股人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障部門對有失信記錄的失信主體實施信用懲戒措施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合理、關聯原則,并與信用主體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障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屆滿,不再作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

第五章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三十條 醫療保障部門保護信用主體的法定權益,信用主體對醫療保障部門公示或報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自身信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異議申請:

(一)醫療保障信用信息記載存在錯誤、遺漏的;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不應當公開的;

(三)醫療保障違法、違約信息已經超過公開期限但是未從公開或者查詢界面刪除的。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障部門各職能機構收到信用主體提出的或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轉來的異議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并將核查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或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

第三十二條 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具備整改糾正條件的,醫療保障部門相關職能機構在記錄、公示信用信息的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第三十三條 信用主體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據以認定信用主體信用狀態的處理決定被撤銷或者變更的,醫療保障部門相關職能機構應當撤銷或者變更相關信息,已向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的,應當自撤銷或者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第三十五條 醫療保障部門相關職能機構發現信用信息變更、失效或者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刪除,已報送至本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或上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應當在修改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重新報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篡改、虛構、違規刪除醫療保障信用信息;

(二)越權查詢醫療保障信用信息;

(三)擅自將醫療保障信用信息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四)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醫療保障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醫療保障信用信息;

(六)利用所查詢醫療保障信用信息從事非法活動;

(七)違反信息安全管理有關規定;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障部門包括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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