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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報訊 記者從中國保監會獲悉,保監會吳定富主席日前以第11號主席令的形式公布的《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將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中國保監會自成立以來,以主席令形式頒布的第一項保險統計規章。《規定》共分為8章45條,主要對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保險機構的統計工作 進行了規定。 該《規定》要求中國保監會建立統計責任人制度,即保險機構應指定一名機構負責人為保險統計負責人。《規定》增加了對保險機構和統計人員的獎懲內容。其中,對于遲報統計信息、統計信息有重大遺漏或統計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甚至弄虛作假的保險機構,將給予警告、5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經營許可等處罰。
該《規定》要求中國保監會建立統計責任人制度,即保險機構應指定一名機構負責人為保險統計負責人。《規定》增加了對保險機構和統計人員的獎懲內容。其中,對于遲報統計信息、統計信息有重大遺漏或統計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甚至弄虛作假的保險機構,將給予警告、5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經營許可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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