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上海市個別企業濫用公益活動名義,發布各類商品促銷廣告和服務提供廣告的行為,上海工商局發布第27期廣告審查提示:叫停濫用公益活動名義發布商業廣告。
最近,上海市個別企業在廣告中發布“XX公益貼補更換通知”、“XX名醫大會診公益活動”、“全市性緊急XX通知”、“由相關單位組織的全市性公益活動
”等內容,使廣告受眾造成理解上的錯覺。
公益活動應當是一項無償付出、不計報酬的社會公共福利活動。《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上述廣告內容中使用公益名義進行商業促銷活動,對廣告受眾有很大的欺騙和誤導。
針對此類違法現象,上海市工商局處作出以下提示:
1、不得濫用公益活動名義,發布各類商品促銷廣告和服務提供廣告。
2、各類商業廣告中,不得使用“緊急通知”、“公告”等含混不清的用語,將市場商業性行為和政府行政性行為相混淆,誤導社會公眾。
上海市工商部門將對繼續違法發布此類廣告的有關責任主體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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