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通訊員 王玲)日前,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判決一不給職工上保險的商貿公司除了報銷醫藥費外,還承擔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李楠于2003年3月到被告某商貿公司工作,2004年6月,李楠因病住院治療。李楠出院后,找單位報銷藥費時,才得知單位一直未按國家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
醫療保險,遂將單位告上法庭。
西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員工住院花費的醫療費不能通過醫療保險的途徑得到補償時,單位除應比照國有企業職工報銷醫療費用比例為原告報銷藥費外,還應支付原告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判決商貿公司給付李楠醫療費及醫療賠償金共計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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