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近日發出的《成都市市級部門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規定》對市級部門購車、用車等公務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凡領導干部違規駕車釀成重大車禍者,一律免職。
《成都市市級部門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規定》說,對公車私用等違紀行為,監察部門將進行嚴肅查處。對違規用車或違反交通法
規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的,除了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個人要承擔保險公司賠付以外的經濟損失,屬領導干部的,一律免職。對公務用車的里程和費用,今后每半年在單位內公示一次。出車事由、時間、地點和駕乘人員,實行每天登記。公務活動結束后,公務車必須停在指定地點,不得由駕駛人員開回家。如有特殊情況,事后必須寫書面說明。
《成都市市級部門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規定》還明確規定,市級部門購置公務用車價格必須控制在25萬元以內,其直屬事業單位必須控制在20萬元以內,其他工作車輛必須控制在12萬元以內。車廂型號、顏色要相對統一,不得搞超過原配置標準的裝修。市級部門原則上不再購置旅行車、越野車、商務車,若有特殊原因需購置的,需報市政府批準。市級部門公務車輛已達到核定編制85%的,一律不再審批新購車輛。取消公務用車配備機動編制。執法、采訪等特殊工作用車,按每5人1輛嚴格核定。市級部門不得借調所屬單位車輛使用。部門“一把手”公務用車可相對固定,但任同一職務期間配備的公務車在5年內不得更換,副職保證工作需要。嚴禁公車私用,特殊情況需私用公車的,除辦理批準手續外,還應按實際里程數收費。駕駛人員不得將公務車輛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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