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常會發生這樣那樣的意外事件,什么情況下應認定為工傷?傷害
發生后,哪種賠償方法對受傷者更有利呢?    人身損害賠償、工傷賠償
   哪種得到賠款更多
   A:兩年前,退休工人老安應聘到某工廠打工。一天,老安在工作中違反操作程序,被機器軋傷右臂,醫院為其作了截肢。工廠支付了老安兩萬元醫療費。
   經調解,工廠認定老安為工傷,并一次性給予其傷殘補助費等4萬元,雙方簽訂了協議。不久,老安反悔,他認為工廠應按人身損害標準來賠償自己,4萬元偏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應確認有效。盡管協議的賠償標準比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低,但難以認定協議顯失公平,據此駁回老安的訴訟請求。
   那么,當類似情況發生后,人身損害賠償、工傷賠償哪種對受傷者更有利呢?
   評析:對于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關系中適用工傷賠償標準;在雇傭關系中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但按工傷標準計算的理賠數額明顯要低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屬于雇傭關系,本應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額,但雙方已達成了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
   聯系業務時失蹤,
   應為工傷
   B:幾年前,某公司職工老劉因工作外出聯系業務,至今下落不明,其親屬已通過法院宣告老劉死亡。現在其親屬要求公司認定老劉為工傷。老劉失蹤具體情況不明,能否認定為工傷?
   評析:法院宣告死亡是法律規定的推定失蹤人死亡的一種法律制度,產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公司職工老劉因工外出期間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在法院宣告老劉死亡之后,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老劉的死亡應屬于工傷范疇,其親屬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運貨中發生事故,負什么
   責任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C:宋某是某公司運輸車隊的司機,去年8月,他在外出送貨時發生交通事故,致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宋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宋某去世后,家里人一直要求其工作單位認定他的死亡是工傷,但宋某單位卻以其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為由,拒絕認定其為工傷。
   評析:宋某的死亡應是工傷。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宋某是公司運輸車隊的司機,交通事故發生時,其正在為企業送貨。因此,其是在執行工作任務的時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據此,宋某的死亡可以認定為工傷。至于他在該交通事故中是否負有責任,并不影響工傷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