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
????青島市衛生局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青島市畜牧獸醫局
????青經貿﹝2008﹞5號
????關于印發《青島市畜禽產品入市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市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肉品流通質量管理制度,營造公平、有序的肉品市場秩
序,保障上市肉品質量,確保消費安全,市經貿委、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畜牧獸醫局聯合制定了《青島市畜禽產品入市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現印發執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青島市畜禽產品入市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畜禽產品流通經營秩序,根據《青島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本市市場銷售畜禽產品的畜禽屠宰企業(以下簡稱屠宰企業)。
????第三條 屠宰企業進入本市銷售畜禽產品前,應當進行備案登記。備案登記由市經貿委會同市工商、畜牧獸醫、衛生、質監等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條 屠宰企業實行單廠獨立備案登記。隸屬于同一企業集團的多個屠宰企業分別進行備案登記。
????第五條 進入本市銷售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設施應當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0)、《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1990)等有關國家標準及《青島市生豬定點屠宰廠生產經營管理規范》的要求,并具備冷鏈加工能力。
????(二)屠宰工藝流程必須符合《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1998),檢疫、肉品品質檢驗必須符合《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動物檢疫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病害肉的無害化處理應符合《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
????(三)屠宰的生豬須逐頭進行檢疫、檢驗且合格,同時根據屠宰生豬的來源分別按照5%的比例抽取肝臟樣品同步進行肝臟鹽酸克倫特羅及替代品的檢測且合格,冷卻肉及產品經檢疫、檢驗合格,符合《鮮凍畜肉衛生標準》(GB2707—2005)和《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并須有注冊商標或品牌。
????(四)必須建立穩定的生豬養殖基地,簽訂“場廠掛鉤”合約,從生豬養殖基地合同訂購的生豬應占整個生豬來源的50% 以上,生豬必須來自非疫區,并持有《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生豬養殖基地由屠宰企業統一用四位數字進行編號,并將生豬養殖基地編號及有關情況報市經貿委備案。
????(五)要建立生豬入廠、產品銷售臺賬,登記生豬的產地、具體的養殖基地、數量、進廠時間、檢疫證號、檢疫日期、耳標號、銷售地點,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實現養殖、屠宰、銷售各環節全過程可追溯。
????(六)生豬副產品應實行單體預包裝銷售,重量不大于500克。
????(七)冷卻肉及產品運輸車輛應使用封閉式專用運輸車,在裝前卸后必須進行清洗消毒,運輸過程整車簽封,封閉、冷藏運輸,保證運輸途中不受二次污染,片豬肉還應采取吊掛方式運輸。運輸車輛必須持有定點廠準運證,專車專用。
????(八)冷卻肉及產品流通過程中應符合《畜禽產品流通衛生操作技術規范》(SB/T10395-2005)。
????第六條 進入本市銷售的牛羊屠宰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1990)、《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GB/T17237-1998)要求。
????(二)屠宰工藝流程必須符合《牛屠宰操作規程》(GB/T19477-2004)和《羊屠宰技術要求(暫行)》,檢疫、肉品品質檢驗必須符合《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18393-2001)、《家畜屠宰加工企業獸醫衛生規范》,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動物檢疫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病害肉的無害化處理應符合《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
????(三)肉品應當符合《鮮凍畜肉衛生標準》(GB2707—2005)、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01)和《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并須有注冊商標或品牌。
????(四)必須建立穩定的牛羊養殖基地,簽訂“場廠掛鉤”合約,從牛羊養殖基地合同訂購的牛羊應占整個牛羊來源的50% 以上,牛羊必須來自非疫區,并持有《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牛羊養殖基地由屠宰企業統一用四位數字進行編號,并將牛羊養殖基地編號及有關情況報市經貿委備案。
????(五)要建立牛羊入廠、產品銷售臺賬,登記產地、具體的養殖基地、數量、進廠時間、檢疫證號、檢疫日期、耳標號、銷售地點,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實現養殖、屠宰、銷售各環節全過程可追溯。
????(六)牛羊副產品應實行單體預包裝銷售,重量不大于500克。
????(七)冷卻肉及產品運輸車輛應使用封閉式專用運輸車,在裝前卸后必須進行清洗消毒,運輸過程整車簽封,封閉、冷藏運輸,保證運輸途中不受二次污染,需吊掛的產品應采取吊掛方式運輸。運輸車輛必須持有定點廠準運證,專車專用。
????(八)從事清真屠宰的企業還應同時符合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禮儀。
????(九)冷卻肉及產品流通過程中應符合《畜禽產品流通衛生操作技術規范》(SB/T10395-2005)。
????第七條 進入本市銷售的雞、鴨屠宰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1990)、《禽類定點屠宰廠建廠要求(暫行)》要求。
????(二)屠宰工藝流程必須符合《肉雞屠宰操作規程》(GB/T19478-2004)、《鴨屠宰技術要求(暫行)》,檢疫、肉品品質檢驗必須符合《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家畜屠宰加工企業獸醫衛生規范》和《禽肉產品肉品品質檢驗要求(暫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動物檢疫員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病害肉的無害化處理應符合《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2006)。
????(三)肉品應當符合《鮮、凍禽產品》(GB16869-2005)、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01)和《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并須有注冊商標或品牌。
????(四)必須建立穩定的雞鴨養殖基地,簽訂“場廠掛鉤”合約,從雞鴨養殖基地合同訂購的雞鴨應占整個雞鴨來源的50% 以上,雞鴨必須來自非疫區,并持有《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雞鴨養殖基地由屠宰企業統一用四位數字進行編號,并將牛羊養殖基地編號及有關情況報市經貿委備案。
????(五)要建立雞鴨入廠、產品銷售臺賬,登記產地、具體的養殖基地、數量、進廠時間、檢疫證號、檢疫日期、免疫標識號、銷售地點,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實現養殖、屠宰、銷售各環節全過程可追溯。
????(六)雞鴨副產品應實行單體預包裝銷售,重量不大于500克。
????(七)冷卻肉及產品運輸車輛應使用封閉式專用運輸車,在裝前卸后必須進行清洗消毒,運輸過程整車簽封,封閉、冷藏運輸,保證運輸途中不受二次污染,需吊掛的產品應采取吊掛方式運輸。運輸車輛必須持有定點廠準運證,專車專用。
????(八)從事清真屠宰的企業還應同時符合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禮儀。
????(九)冷卻肉及產品流通過程中應符合《畜禽產品流通衛生操作技術規范》(SB/T10395-2005)。
????第八條 進行備案登記的屠宰企業應當如實填寫《入青畜禽定點屠宰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并提供生產情況、屠宰加工工藝流程、檢疫檢驗流程、檢疫檢驗人員及屠宰技術人員配備情況、違禁藥物及化合物和重金屬檢測方法及程序等方面的材料。提供上述材料時應當隨附相關證、照復印件:所在地區(市)人民政府屠宰企業批文、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產品認證資料,違禁藥物檢測實驗室認證書等。
????第九條 市經貿委組織有關部門對屠宰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如需實地核實的,市經貿委可會同工商、畜牧獸醫、衛生、質監等部門與所在地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實,并由市經貿委依法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條 符合進入本市銷售畜禽產品的規定并完成備案登記的屠宰企業,應當依法向社會作出肉品質量安全保證承諾和服從市場調控管理及特殊時期貨源統一調度的保證承諾,并由市經貿委按規定對上述企業統一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凡進入本市銷售畜禽產品的屠宰企業,應當依法到銷售所在地區(市)備案登記查驗換證點進行查驗換證。
????備案登記屠宰企業設立的直銷機構和經營其批發業務的代理商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并辦理肉品流通信息卡(批發)。
????零售單位及經營業戶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并辦理肉品流通信息卡(零售)。
????備案登記定點企業或代理商應當與市場簽訂“廠場掛鉤”質量約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保證上市量均衡,公平競爭,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二條 屠宰企業銷往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以下統稱市內五區)市場的畜禽產品在入市的前一天,應當通過青島經貿網報送入市銷售數量,品種,批發市場,零售地點,產地,檢疫、檢驗證明,違禁藥物及化合物和重金屬檢測報告,運輸車號及對應的封車簽封號,業務員(經手人)姓名等相關信息。
????屠宰企業的產品進入市內五區銷售,其直銷機構或其代理商應當到指定的入市備案登記查驗換證點進行查驗,工商、畜牧查驗人員和市場主辦單位三方共同開啟簽封,對肉品流通信息卡(批發)、各項證件及數量進行現場核對和進行必要的產品抽檢,對符合要求的畜禽產品換發《青島市畜禽產品銷售憑證》(以下簡稱銷售憑證),畜牧獸醫部門換發《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并將零售情況寫入肉品流通信息卡(零售)。查驗換證情況按日報送市經貿委。
????第十三條 除進入超市、專賣店、零售點、大型餐飲企業、肉品加工企業的畜禽產品在查驗換證后實行直接配送外,其他畜禽產品應當在肉類批發市場進行批發交易,禁止場外批發。
????第十四條 批發、零售畜禽產品的市場、單位及個人,應當建立健全肉品銷售衛生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擁有符合要求的肉品冷藏設施;
????(二)營業場所墻壁、地面符合衛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三)有專用的銷售柜臺和防蠅、防塵、洗滌、消毒及排水
????設施;
????(四)經營者持有健康證明。
????批發市場還應設有專職的肉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做好肉品索證查驗和電子臺賬登記工作,如實記錄肉品質量及交易情況,并在交易結束后,將交易結果報市經貿委。
????農貿市場及零售單位還應有專職的肉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做好肉品索證查驗和電子臺賬登記工作,并與經營業戶簽訂肉品質量安全約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零售畜禽產品的,還應當在銷售場所明示畜禽屠宰企業名稱和畜禽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銷售憑證,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或銷售憑據。
????第十五條 屠宰企業的畜禽產品進入市內五區市場后,工商、經貿、衛生、質監、畜牧獸醫等部門按規定進行抽樣檢測。對一年內產品抽檢兩次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在本市銷售畜禽產品。
????第十六條 屠宰企業的日常監管由所在地區(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負責。市經貿委組織有關部門對屠宰企業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監控,組織不定期的檢查或抽檢。
????對進行備案登記的屠宰企業每年進行備案情況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登記的,不得在本市銷售畜禽產品,并告知當地屠宰主管部門協助監管。
????第十七條 建立肉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畜禽產品抽檢結果和違規經營情況。
????第十八條 符合進入本市銷售畜禽產品的規定且在市經貿委完成備案登記的屠宰企業,其畜禽產品可在全市范圍內流通。城陽、黃島二區和即墨、膠州、膠南、平度、萊西五市區域內的企業,其畜禽產品在當地銷售,可以符合當地入市查驗制度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