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18日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公報對反腐敗提出明確要求后,9月19日的十七屆中紀委四次全會公報隨即提出了新時期反腐敗的6項舉措和5項具體任務。在5項具體任務中,首次提到了加強對“裸官”的管理,即在貫徹落實好《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的基礎上,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而根據有關部門部署, 林喆認為,這標志著我國的反腐工作部署,已經由第一階段的全面打擊貪腐現象進入了第二階段的反腐法制建設。 “通常來說,立法相對于實踐會有一些滯后。因此,我們在反腐敗立法中可以考慮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去解決實際操作中所遇到的困難。”林喆說,現在,反腐敗實踐對于反腐敗法制建設的促進作用已經越來越明顯,“利用影響力賄賂罪”的出臺就是一個極好的例子。 根據中央的部署,到2010年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就將基本建成。對于我國反腐法制建設的前景,林喆“非常看好”。但她認為,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全面建成的標志應該是一部反腐敗專門法律的出臺。這部法律應對反腐敗的主體、客體,腐敗的主體、客體等反腐敗基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過去所制定的反腐敗法規中行之有效的條款進行系統總結和歸納。 林喆還表示,在未來的反腐敗法制建設中,除了考慮以反腐敗法的出臺來實現反腐敗法律體系的法典化權威化之外,對于一些帶有試驗性質、不那么成熟的做法或規定,可以考慮以國家公職人員道德條例的形式面世,從法治與德治、硬和軟兩個方面加強反腐敗力度。(記者 杜曉 見習記者 任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