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暗箱操作” 對評估拍賣機構名冊編制進行監督制約 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編制工作重要而敏感,容易出現“暗箱操作”,滋生腐敗。司法解釋貫徹了監督和權力制約原則。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司法解釋規定了名冊編制的基本原則及應當先期公告。評審委員會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紀檢監察、審判、執行部門組成,必要時可邀請評估、拍賣行業的專家參加評審。評審委員會可以互相監督,確保名冊編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了評審委員會編制名冊的程序及對名冊的動態管理。首先,進入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是評估、拍賣機構自愿申請,并自覺接受監督;其次,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機構的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等方面進行審查、評比,按得分高低經過初審、公示、復審后才能確定入冊機構;第三,人民法院對名冊進行動態管理,如果在評估、拍賣活動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委托事項的,評審委員會可以將其從名冊內剔除并增加新的機構,通過動態管理名冊的方式對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防止滋生司法腐敗 隨機確定評估拍賣機構 2004年,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規定》,對拍賣機構的選擇規定了三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的方式。二是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召集當事人雙方采取抽簽、搖珠等隨機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三是在當事人雙方提出申請的情況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說,“這幾種方式制定的初衷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評估、拍賣實際工作中,發現由當事人協商選擇機構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現當事人串通損害第三方、侵害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給中介機構和法院工作人員留下了‘操作空間’,導致腐敗滋生。” 針對這一狀況,司法解釋取消了當事人協商選定評估、拍賣機構的規定,規定統一進行隨機選擇機構。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采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