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喝酒醉死了可以算工傷?(資料圖片) 重慶晚報12月11日報道 昨日,市高院出臺修訂后的《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內容,如醉酒傷亡是否算工傷的問題,私車掛靠到公司,司機受傷算不算工傷的問題,職工無證駕車上下班傷亡算不算工傷的問題,職工參加本單位活動受傷算不算工傷的問題等。 市高院行政 因公喝酒傷亡 可能特殊對待 《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飲用酒類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響,行為處于非正常狀態,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傷亡的,可視為醉酒,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這是否意味著職工受領導指派或任務安排喝“招待酒”,造成傷亡的行為算工傷?市高院行政庭幾位資深法官進行了延伸解讀,《暫行規定》主要是針對職工飲酒后工作產生的行為后果作出了一個暫行規定,和工作有密切聯系。如果因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傷了,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特殊對待,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部門指派行為而引起的醉酒傷亡,用人單位應該算工傷,這和《工傷保險條例》所暫行規定的內容有一定的差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而如果喝酒不是因為單位的行為,而是個人行為,因為酒精作用,發生如摔傷等行為就不應算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