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頒發拆遷證 海口"最牛釘子戶"再告住建局
由于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家住海口市龍昆南路道客村的林鴻祥拒絕拆遷;為防止拆遷單位搞“偷襲式”拆遷,他花了2萬多元在房頂四周安裝了8個攝像頭,每天安排家人輪流值守監控;為此他家的小樓被媒體稱為海口“最牛釘子樓”,他也被海口“最牛釘子戶”。因為發現道客村舊城改造拆遷程序不合法,他和其他拆遷戶一起將海口市國土資源局告到了法院,并最終取得了勝利(詳見本網2010年12月23日報道《裝攝像頭防拆遷海口最牛釘子樓告倒國土局》)。
在告贏海口市國土資源局之后,林鴻祥又將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海口住建局頒發的拆許字(2008)第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違法并予以撤銷。最初法院以管轄區拒絕受理,但林鴻祥并未放棄,幾經曲折后,終獲法院受理。
“最牛釘子戶”訴住建局濫用職權
盡管海南潤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龍公司”)在2008年6月取得了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但林鴻祥經過調查發現,潤龍公司根本沒有獲得在拆遷地段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更沒有辦理存款類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沒有達到法定的80%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標準,沒有合法產權且建筑質量合格的安置房或具備基本生活條件的周轉房,也就是說其根本不具備《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海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所規而定的領取拆遷許可證的條件。
林鴻祥認為,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海口市住建局”)在潤龍公司未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即違法給其頒發《拆遷許可證》,還先后兩次違法延長拆遷期限并確定拆遷實施單位,已經構成了濫用行政職權德的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導致潤龍公司違法拆遷,嚴重侵犯了相關拆遷戶的合法權益。
2010年11月,林鴻祥將海口市住建局和第三人潤龍公司訴至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海口住建局作出的海建拆裁【2010】18號行政裁決書和拆許字(2008)第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違法并予以撤銷,同時賠償其三年房租損失2萬余元。
幾經曲折終獲法院受理
美蘭區法院審理認為,林鴻祥提出撤銷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及行政賠償等訴請,系針對不動產的處理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屬不動產糾紛范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因不動產引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位于海口市瓊山區道客村不屬該院管轄,故該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因此該院裁定,不予受理林鴻祥的起訴。
林鴻祥不服美蘭區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認為美蘭區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遂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海口中院撤銷美蘭區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美蘭區法院審理此案。
海口中院經審查認為: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主要包括特定的行政機關對不動產的所有權及使用權依法作出歸屬確認及對不動產的處理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本案中起訴人訴請撤銷住建局作出的拆許字(2008)第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及確認兩次延期使用該許可證違法,該訴請是針對拆遷許可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提起的;且住建局作出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涉及被拆遷的房屋,但非直接針對被拆遷房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該行為不屬于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本案應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審裁定認定上訴人起訴不屬于原審法院管轄范圍而裁定不予受理不當,應予以糾正。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海口中院撤銷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的(2011)美行不字第2號行政裁定;本案由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在經歷了這一番曲折之后,林鴻祥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國務院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發布實施,房屋拆遷行為將越來越規范,他也更有信心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記者 寧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