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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擔任省教委副主任、省教育廳副廳長等職務,先后48次收受賄賂人民幣76.5萬元,用于買車和個人消費。2月24日,記者從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認定:省教育廳原副廳長李文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于近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其犯罪所得全部沒收。 48次受賄70余萬元 李文成生于1948年,博士學位,從1991年至案發,李文成在省教育廳先后任教委副主任、副廳長、教育廳巡視員等職務。1998年春節前至2009年,李文成利用擔任省教委副主任、省教育廳副廳長、省政府參事、評估專家組副組長等職務便利,在學校升格、爭取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高職高專評估等過程中,先后48次收受李某等人人民幣70余萬元。并將賄賂款用于個人購車、妻子看病及家庭日常消費等。 在查明的犯罪事實中,鄭州某中專學校校長李某,為讓該校從中專往大專升格,以及為爭取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提供幫助等,就先后27次向李文成行賄61萬元。而鄭州市某專修學院院長趙某,為讓自己的職業學校升格為學院,也先后7次向李文成行賄6.1萬元。鄭州中原某學院負責人,為使學校順利申報碩士授權單位,也給李文成送了1萬元。 一審被判11年零6個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文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業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學校升格、爭取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中,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76.5萬元,構成受賄罪。考慮到案發后,李文成認罪態度較好,并真誠悔罪,遂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其犯罪所得全部沒收。(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段昊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