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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8日獲悉,省政府近日出臺《江西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明確,男女職工均須參加生育保險,但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滿一年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晚育且順產可領120天生育津貼,晚育且剖腹產可多領15天生育津貼。此外,職工本人已繳納生育保險費,其未就業配偶也可享受生育醫療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我省規定, 據悉,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屬地統籌原則,原則上實行設區市級統籌,現已實行縣(市)級統籌的,須逐步過渡到設區市級統籌。生育保險基金用于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等支出。其中,生育津貼包括產假期間(含流產)的生育津貼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津貼醫療費用。而醫療費則包括從懷孕至分娩住院期間所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費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個月內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醫療費,還有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實施避孕節育手術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實施復通手術所需的醫療費用等。 繳費滿一年方可享受待遇 《規定》明確,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職工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規定手續生育(含流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情況檢查、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據了解,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協議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由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確定。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按照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有關規定范圍執行。超出規定的生育醫療服務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晚育且剖腹產可領135天津貼 對于社會極為關注的生育津貼發放,《規定》明確,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貼:取宮內節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貼;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貼;結扎輸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以內(含3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含4個月)流產的,或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胎兒子宮內死亡或嬰兒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同時,女職工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或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正常受孕生產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貼;懷孕3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含4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貼。據悉,晚育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這就意味著,晚育且是剖腹產的女職工,可享受135天的生育津貼。據了解,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老公繳費老婆無業可領津貼 據悉,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經辦機構發放。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或配偶)應在生育(含流產)、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檢查、手術或實施符合生育政策復通手術之日起6個月內到參保的經辦機構申請。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同時,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支付標準,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本人已繳納生育保險費,其未就業配偶也可享受生育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這即意味著:繳費的男性職工一旦其愛人沒有工作,也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照樣可以享受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即報銷醫療費和領取生育津貼。 單位不參加生育保險要受罰 我省規定,用人單位不參加生育保險和用人單位或者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則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另外,經辦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其限期改正;一旦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情況記錄;擅自增收或者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無故延期撥付或者擅自增加、減發、停發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等。(文/首席記者 全來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