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學生溺水各級各部門都該做些啥?青島出臺文件了
近年來,學生游泳溺亡事件時有發生。9月19日大沽河膠州李哥莊段一名16歲初中男生游泳溺亡的悲劇歷歷在目。為預防學生發生溺水事故,切實保障學生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青島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建立預防學生溺水長效工作機制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各部門職責分工、建立了預防學生溺水長效工作機制。
明確各級各部門職責分工
《通知》要求,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堅決落實“一崗雙責”,建立和完善政府屬地負責、部門各司其職、社會齊抓共管的長效工作機制,最大限度減少學生溺水事故發生?!锻ㄖ访鞔_了各級各部門職責分工。
(一)區、市政府
1.高度重視學生安全工作,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定期研究解決預防學生溺水工作的重大和疑難問題,落實轄區危險水域警示標志、防護設施及巡查看護所需經費,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2.完善區(市)、鎮(街道)、村(社區)、學校預防學生溺水工作責任制,健全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3.指導各鎮(街道)、村(社區)、學校做好預防學生溺水宣傳工作;
4.督促相關部門、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定期到基層檢查預防學生溺水工作情況,對易發生溺水事故的場所開展隱患排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并及時發布水域基本情況和預警信息。
(二)鎮、街道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各類水域進行全面摸排,準確掌握本轄區內水域基本情況和管理單位(或責任人)情況,及時上報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2.對無使用管理單位的水域,明確村(社區)管理責任;
3.督促水域管理單位完善安全設施、安全警示牌,配備專職人員,加強現場管理;
4.周末、節假日等重點時期,安排人員對水域管理情況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5.積極創造條件,增設游戲室、圖書室等適合少年兒童活動的場所,有效做好組織引導,豐富學生放學后和節假日的生活;
6.充分發揮鎮、村干部作用,成立村級救護隊,加強協調配合,逐項落實防范措施。
(三)村、社區
1.利用廣播、板報、標語、明白紙等形式宣傳預防學生溺水的安全知識;
2.教育引導家長增強安全風險意識,認真履行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主體責任和法定義務;
3.定期檢查水域管理單位預防學生溺水預案、安全監督管理員、安全設施、安全警示牌等落實情況;
4.對負責管理的水域及時設置安全設施、安全警示牌,配備安全監督管理員,周末、節假日等重點時期和對水深0.5米以上的重點水域,督促安全監督管理員落實看護責任;
5.對留守、單親、智障、殘疾等特殊學生要特別關注,采取一定形式給予關心關愛。
(四)教育部門
1.認真研究分析預防學生溺水工作情況,查找造成學生溺水事故的問題和原因,制定科學有效的對策和措施;
2.指導學校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落實各項預防措施。
(五)宣傳網信部門
1.配合做好有關青少年及兒童人身安全的宣傳報道工作;
2.協調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做好正面宣傳報道;
3.組織新聞媒體、移動通信、電信等部門,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學生游泳安全和預防溺水公益廣告宣傳,開展警示教育,報道經驗做法,營造全社會參與預防學生溺水工作的良好氛圍。
(六)公安部門
1.積極配合開展學生溺水事故救援工作,強化涉溺水事故接處警及警力調度,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配合施救,維護好現場治安秩序;
2.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控制事故肇事人,做好涉案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加強積水礦坑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宣傳、警示和防護工作。
(八)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加強在建建筑工程內深基坑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對工程內深基坑、溝槽、水池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立安全警示牌。
(九)城市管理部門
按照權屬關系,對負責管理的海水浴場等水域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督促管理單位加強安全防護,落實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十)水務管理部門
1.督促有關單位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重點水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2.負責所管轄大中型水庫的安全監管,切實落實人員值班,加強巡查巡防并建立聯網監督模式和通報制度,及時發現勸阻學生私自玩水和游泳行為,并通知學生所在學校、街道或社區等單位,督促家長(監護人)提高安全意識,履行監護責任。
(十一)農業農村部門
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重點區域安全防護情況的檢查,了解安全運行狀況,認真查找問題,做到即查即改。
(十二)文化旅游部門
依據《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規范A級旅游景區涉水區域警示標志,加強旅游景區水域監管,督促其落實安全防范、執勤巡視、緊急救護措施。
(十三)衛生健康部門
組織做好溺水學生救治工作,確保溺水人員第一時間得到有效搶救。
(十四)應急管理部門
加強應急值守工作,對接報的較大溺水事件信息,及時向市政府報送,調度相關救援力量進行應急救援。督促正在生產的露天采坑礦山企業落實防溺水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十五)紅十字會
配合教育部門指導學校做好預防學生溺水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學生學習和掌握正確的自救、施救常識。
(十六)水域管理單位(或責任人)
1.海水浴場、游泳館、河灣、水溝、水渠、水塘、水庫、礦坑等水域管理單位(或責任人),必須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設置固定、牢固、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2.人員密集場所要安裝視頻監控和播音設備,安排專職人員值班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相關安全問題;
3.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落實救援物資,發生人員溺水事故后立即報告并及時開展救援。
(十七)學校
1.建立預防學生溺水工作網絡體系,成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預防學生溺水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各崗位職責;
2.校長要與班主任、教師簽訂預防學生溺水教育責任書,將預防學生溺水教育責任分解到每一位老師;
3.將預防學生溺水教育納入安全教育課程計劃,針對學生生理、心理特點,通過主題班會、宣傳欄、專題報告、案例警示等方式,深入開展以“珍愛生命、遠離危險”為主題的預防溺水專題教育;
4.上好“三堂安全課”,即全體教職員工參加的安全部署課、全體學生參加的安全教育課、全體家長參加的安全提醒課,強化教職員工責任意識、學生安全意識、家長監護意識;
5.開設游泳課程,加強學生游泳技能培訓,提高學生自我防護意識和緊急避險能力;
6.通過致家長的一封信、召開家長會以及家長群、手機短信等形式,提醒并指導學生家長做好孩子安全監護,增強家長特別是外出務工家長的安全意識和監護責任意識,督促家長密切配合學校,切實履行監護責任,共同做好放學后、周末和節假日期間學生的安全工作;
7.建立留守、單親、智障、殘疾等特殊學生臺賬,做出關心關愛工作計劃,明確要求;
8.提前安排好假期教師家訪活動計劃,明確家訪內容,對留守、單親、智障、殘疾等特殊學生增加家訪次數。
(十八)班主任、教師
1.把預防學生溺水安全宣傳教育落實到班級和每個學生,強化對未按時到校學生的情況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上學放學、周末、節假日提醒制度;
2.在寒暑假前進行專題安全警示教育,明確要求學生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與他人結伴游泳、不在無家長或教師帶領的情況下游泳、不到無安全設施和救援人員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擅自下水施救、學會基本的自護自救方法等,教育和引導學生自覺遠離危險水域;
3.加強學生防溺水自救和互救知識教育,提高學生基本自護、自救和逃生能力,教育學生發現他人溺水時,不盲目下水施救,及時向成人呼救、打110電話報警求救;
4.開展假期中家訪活動,對學生安全提出要求,督促家長履行好監護責任,防止孩子發生安全事故;對留守、單親、智障、殘疾等特殊學生要增加家訪次數。
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通知》要求,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總召集人、分管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宣傳、教育、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紅十字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青島市預防學生溺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各區(市)政府也要建立相應聯席會議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對預防學生溺水工作的組織領導。聯席會議要定期召開,通報各部門開展工作情況和動態信息,研究預防學生溺水工作具體措施,形成聯防聯動機制。
6月至8月學生溺水高發
每年6月、7月、8月,是學生溺水事故高發時期,《通知》要求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預防學生溺水網絡體系建立情況的督查。學校要建立教師包干學生制度,安排教師經常與所負責的學生及監護人溝通,通過電話、走訪等形式及時了解學生情況,保證預防學生溺水工作落實到位;要根據學生居住情況,成立學生自我管理督促小組,做到相互提醒、自我管理約束,發現事故苗頭及時報告。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要求,認真梳理,主動作為,確保預防學生溺水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督導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通知》要求,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要組織相關部門做好預防學生溺水工作的督查檢查。對未按期完成任務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對責任制不落實、防護設施和警示標牌不完善的,要督促責任單位立即整改;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不力,導致學生溺水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從嚴查處。
要建立預防學生溺水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因工作不落實而發生學生溺水死亡事件的,要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因宣傳教育不到位而發生學生溺水事故的學校,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對校長或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重點水域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防護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不及時,遲報、漏報、瞞報學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水域管理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查處。各級各相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違反相關規定、失職、瀆職造成學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做出相應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