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陽公安:對不配合管控措施、隱瞞接觸史及行動軌跡等違法犯罪進行嚴厲打擊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月25日訊 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日前,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發布《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對于不配合管控措施、拒不配合或隱瞞接觸史及行動軌跡等違法犯罪進行嚴厲打擊。(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
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
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處理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現通告如下:
一、廣大市民應減少不必要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風險地區。如必須前往,應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單位或社區報備,返回城陽后主動報告并配合進行隔離管控。隱瞞不報或不配合管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凡有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進入或返回城陽人員,以及從事冷鏈食品、進口貨物搬卸、隔離場所服務等相關工作的進入或返回城陽人員,應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向所在單位或社區報備個人身份、行程、健康狀況和抵達的方式、日期等;進入城陽后要主動配合進行核酸檢測和醫學隔離觀察等措施。對拒不配合或隱瞞接觸史及行動軌跡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有密切接觸史及同軌跡的,應按疫情防控要求主動向所在單位或社區報告,配合進行核酸檢測、醫學隔離觀察和流行病學調查等措施。對拒不配合或隱瞞接觸史及行動軌跡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和與二者有密切接觸史、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人員、其他重點人員,都要接受衛生防疫部門依法采取的檢疫或集中定點隔離、治療措施,拒絕接受或不配合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的人員,拒絕隔離治療,擅自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較大傳播危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所有單位應按疫情防控要求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發現有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往來以及從事冷鏈食品、進口貨物搬卸、隔離場所服務等相關工作的人員,要立即向所在社區報告,配合落實好疫情防控措施。隱瞞不報或不配合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嚴格控制聚集性活動,原則上不舉辦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商業慶典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未經審批擅自舉辦的,以及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對進口貨物(包括冷鏈、非冷鏈)的購進、裝卸、運輸、貯存、銷售及使用等各個環節,應嚴格落實報備、消殺、檢測等相關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落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謊報、篡改核酸檢測報告數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核酸檢測報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故意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以及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危害防疫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