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人,這12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涉及蔬菜、包裝飲用水、綠茶等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15日訊 近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0期)》,在2022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中,發現我市1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為青島合和世紀家家福連鎖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日照綠茶”,膠州市惠眾便利超市(吳汝科)經營的“古法香菇豆干(香辣味)”,城陽區大超發水產經營部(韓國勝)經營的“皮皮蝦”,膠州市首鮮聯華生活超市經營的標稱青島金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醬”,即墨區萬客隆超市經營的“綠豆糕”,即墨區恩云商店經營的“山楂軟片”,麥凱樂(青島)百貨總店有限公司銷售的“蕓豆”,市北區利群便利紹興路店銷售的“生姜”,王同仁銷售的“芹菜”,膠州市喬瑞英百貨超市經營的“麻辣花生”,市南區福惠康水站經營的“包裝飲用水”,青島嶗沁泉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嶗深山泉包裝飲用水。
一、青島合和世紀家家福連鎖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日照綠茶”
2022年5月25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青島合和世紀家家福連鎖超市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不合格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于2021年7月5日購進不合格日照綠茶4袋,全部被抽檢,未對外銷售。因全部被抽檢,無法召回。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2〕04028號。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二、膠州市惠眾便利超市(吳汝科)經營的“古法香菇豆干(香辣味)”
2022年6月16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膠州市惠眾便利超市(吳汝科)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不合格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購進不合格古法香菇豆干(香辣味)10袋,被抽檢8袋,零售2袋。因已上述產品零售,未能召回產品。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2〕04034號。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三、城陽區大超發水產經營部(韓國勝)經營的“皮皮蝦”
城陽區大超發水產經營部(韓國勝)經營的“皮皮蝦”,鎘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6月24日,青島市局向城陽區大超發水產經營部(韓國勝)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采購、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不予行政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不罰〔2022〕04041號。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四、膠州市首鮮聯華生活超市經營的標稱青島金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醬”
(一)經營環節
經國家轉移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膠州市首鮮聯華生活超市經營的“花生醬”不合格。2021年6月16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2〕04027號。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產環節
2022年5月25日,執法人員向該批次產品生產商青島金谷源食品有限公司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情況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當事人2022年2月11日生產,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50.75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2〕04026號。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即墨區萬客隆超市經營的“綠豆糕”
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即墨區萬客隆超市經營的“綠豆糕”不合格。2022年6月17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2〕04030號。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六、即墨區恩云商店經營的“山楂軟片”
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即墨區恩云商店經營的“山楂軟片”不合格。2022年6月17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2〕04031號。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七、麥凱樂(青島)百貨總店有限公司銷售的“蕓豆”
經國家轉移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麥凱樂(青島)百貨總店有限公司銷售的“蕓豆”不合格。2022年6月15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2〕04033號。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八、市北區利群便利紹興路店銷售的“生姜”
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市北區利群便利紹興路店銷售的“生姜”不合格。2022年7月6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2〕04053號。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九、王同仁銷售的“芹菜”
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王同仁銷售的“芹菜”不合格。2022年7月6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檢驗報告》載明的抽檢批次芹菜分別為當事人2022年6月6日、6月8日購進,依據《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國市監食檢〔2020〕184號)第六條規定,抽檢樣品不能認定為同一個抽樣批次,當事人涉嫌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違法事實不能成立,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十、膠州市喬瑞英百貨超市經營的“麻辣花生”
膠州市喬瑞英百貨超市經營的“麻辣花生”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GB15656-2003《油炸小食品衛生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6月16日,青島市局向膠州市喬瑞英百貨超市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采購、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2〕04038號。
當事人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十一、市南區福惠康水站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市南區福惠康水站經營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2022年6月28日,青島市局向市南區福惠康水站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采購、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罰〔2022〕04047號。
當事人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十二、青島嶗沁泉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嶗深山泉包裝飲用水
2022年5月24,我局執法人員送達了抽查檢測結果通知單以及相關檢測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于4月19日生產了13桶嶗深山泉包裝飲用水,其中8桶放在李滄區葉潤澤蔬菜水果店進行銷售,店主自己泡茶喝了1桶,7桶賣給抽樣公司,銷售價格為38元/桶,成本為31.5元/桶。5桶放在廠區,當事人自用2桶,剩下的3桶在當事人得知檢測不合格后,自行進行了銷毀。
當事人生產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嶗深山泉包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314元,罰款10000元,合計罰沒款10314元。
當事人已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