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公布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18日訊 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選出5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曝光。
一、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趙某杰銷售摻假摻雜花生油案
2023年9月,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趙某杰銷售摻假摻雜花生油的違法行為,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2023年7月,根據線索,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的366桶花生油無標簽、672桶花生油標簽存在虛假內容,并發現涉案標簽4300張。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涉案花生油和標簽依法予以扣押,并委托山東某檢測公司對涉案花生油進行抽樣檢驗,結果顯示,當事人銷售的涉案花生油成分與花生油國家標準不相符,且提供不出供貨方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當事人共銷售涉案花生油14萬余桶,涉案貨值金額共計960余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
二、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建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9月,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建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和《不起訴決定書》,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該院建議由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調查事實,認定當事人銷售侵犯某品牌石膏板和輕鋼龍骨的違法經營額為21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服飾店在網絡直播帶貨過程中對所推銷的食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6月,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服飾店在網絡直播帶貨過程中對所推銷的食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根據線索,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直播工作室進行了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某短視頻平臺上開設店鋪,通過上架商品、主播直播推銷的方式,引導觀眾下單購買。2022年4月,當事人在為某品牌自熱米飯直播帶貨過程中,虛構套餐的加量、降價情況,偽造自熱米飯的配菜效果,并將自熱米飯中的大米虛假宣傳為東北五常大米,以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兒童娛樂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及利用通知、聲明等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5月,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兒童娛樂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及利用通知、聲明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使用的《會員服務協議》及在互聯網上所作的活動購票鏈接中均存在“會員卡不退”“過期自動作廢”“購票后不做退換”等描述。經查,當事人使用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的服務協議2000余份,通過使用存在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的通知、聲明等的活動鏈接售出優惠券1700余張。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青島某置業公司在格式條款中違約金超過合理數額加重消費者責任案
2023年5月,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置業公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0.7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置業公司的售樓處進行檢查,發現《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內容涉嫌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并立案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與購房者簽訂格式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中,消費者逾期收房30日后,需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而經營者逾期交房90日后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消費者已支付房價款日萬分之0.1,其違約金規定的條件和違約金額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共簽訂400余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并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