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城中村改造新規公示,明確補償方式及標準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6月19日訊 近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關于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其中涉及改造模式、改造程序、搬遷補償等方面。
改造范圍
已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中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各類城中村,可納入城中村改造范圍。
改造模式
拆除新建模式。對嚴重影響群眾生活和城市形象,特別是老城區內臟亂差片區和城市重點建設區域內且項目能夠通過自身或在區域、市域范圍內實現平衡的城中村,采取拆除新建方式,按照城市標準規劃建設管理。
整治提升模式。對拆除新建無法盈虧平衡的或因歷史文化風貌保護等具有保留價值的城中村,優先通過房屋修繕、配套完善、環境整治和節能改造等方式,按照文明城市標準開展經常性整治提升和實施管理,守住安全底線。
拆整結合模式。同一城中村范圍內部分區域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在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可先行對該區域按拆除新建模式進行改造。對涉及歷史文化風貌保護需要等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區域開展經常性整治提升。
補償方式
城中村改造一般采用房屋補償、貨幣補償(含房票補償)兩種方式。采用房屋補償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住宅交付使用要求。采用貨幣補償的,應當在房屋搬遷補償方案公告前明確資金來源,專款專用;其中采用房票補償的,應當合理確定房票有效期、政策獎勵標準、補償房源庫,嚴格落實兌付資金來源,確保房票及時兌付。
補償標準
選擇房屋補償的,可選擇以合法宅基地面積為基準或以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為基準進行補償,安置面積為應安置面積與優惠價購置面積之和。由各區(市)結合轄區實際確定安置方式。
選擇以合法宅基地面積為基準補償時,應安置面積以宅基地面積為基本計算依據,可考慮合法二層及以上面積和一定比例的公攤補助(系數一般不大于上述面積之和的12%);可結合搬遷時限要求,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面積(一般不大于30平方米)。由各區(市)結合轄區實際確定。
選擇以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為基準補償時,應安置面積為合法宅基地正房間數乘以相應的系數(一般不小于每間35平方米,不大于每間45平方米);或為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同時可考慮增加一定住房改善面積(一般不大于10平方米)。由各區(市)結合轄區實際確定。
應安置面積還應結合回遷安置建筑采用多層、高層情況由各區(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細化。
實際安置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的,差額部分由被搬遷居民按優惠價格購買;實際安置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的,差額部分由搬遷主體對被搬遷居民貨幣補差。差額部分宜控制在20平方米以內。具體優惠價格和貨幣補差標準由各區(市)結合轄區實際確定。
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總金額以應安置面積為基本計算依據,具體為被搬遷人應安置面積乘以搬遷范圍周邊同類房屋評估單價計算的金額,同時可考慮獎勵面積、宅基地上附屬物評估值。選擇房票補償的,除貨幣補償金外,各區(市)可結合轄區實際實施政策性獎勵。
房屋補償或貨幣補償費用還包括房屋搬遷補助費用,主要有搬遷費、臨時過渡費、按時搬遷獎勵等。
保障措施
財稅金融支持。城中村改造所需資金涉及政府投資的主要由區(市)政府承擔。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城中村改造,堅持市場化運作,努力發展各種新業態,實現可持續運營。資金來源包括:國家有關城中村改造的專項補助;政府專項債券等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城中村改造專項借款;城中村改造貸款;企業債券、基金等社會資金;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城中村改造貸款、專項借款等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城中村改造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集體經濟發展保障。城中村改造應保障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收益。優化配置社區集體經濟發展方式,合理使用土地資源,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增收渠道,原則上不再集中配建集體經濟發展用房,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購置優質商業、商務用房用作集體經濟發展用房。
保障性住房建設。將城中村改造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相結合。符合條件的安置區剩余房源,可納入各區(市)保障房管理范圍,實行統一管理。鼓勵將村(居)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戶型為主單獨設計、集中建設,并長期租賃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戶安置搬遷、租金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將城中村房屋整體長期租賃并改造提升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防止出現新的城中村。(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冰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