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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公布十起家事典型案例 同居析產、人工胚胎歸屬等新型案件不斷出現

2025-03-07 15:31    青島新聞網

青島新聞網3月7日訊(記者 陳志偉 通訊員 朱本騰 呂佼)今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24年全市法院家事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十起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2024年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一、二審家事案件 13906件,同比下降12.8%,家事案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5.9%。家事案件類型呈現三大特征:傳統離婚、扶養、繼承案件占比穩定,但同居析產、人工胚胎歸屬等新型案件不斷涌現;當事人訴求從身份關系爭議延伸至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及復雜財產分割;部分案件矛盾尖銳,需多部門聯動化解。

青島法院深化家事審判專業化建設,完善要素化審判,統一裁判尺度。引入心理咨詢師、婚姻輔導專家等力量,即墨法院因“案”制宜,靈活運用心理干預機制,降低矛盾激化可能性。強化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全市法院全年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29份;深化移風易俗,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既遏制高價彩禮陋習,又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青島法院家事審判品牌建設亮點紛呈,膠州法院“法正家和”團隊運用心理學知識提升調解成功率,城陽法院“巡回審判”深入鄉村以案釋法,平度法院“家事心語工作室”“老趙調解室”引導非訴解紛,推動矛盾源頭化解。

青島法院主動融入黨委領導下的社會綜合治理大格局,構建“法院+N”聯動機制,與公安、婦聯、街道等共建家事糾紛聯調機制,全國婦聯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法院+婦聯”模式及婚姻家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給予高度評價。定期開展法治宣傳,各法院定期深入企業、鄉村等進行形式多樣的法治宣傳,嶗山法院“臨時法庭”“馬扎調解”等創新舉措被央視網等媒體報道,形成良好示范效應。

對下一階段家事審判工作,青島中院審委會專職委員閻春光介紹,“青島法院將圍繞中院黨組‘深化提升年’活動部署,牢固樹立‘如我在訴’理念,審慎把握民生利益訴求和案件實質爭議,持續推動家事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以創建楓橋式人民法庭為抓手,共同打造“法沐家和”婚姻家事黨建品牌;以強化特殊群體保護為重點,精準提高民生保護力度;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助力家庭文明建設。

發布會發布了青島法院2024年度家事審判典型案例,涵蓋彩禮返還、離婚財產分割、遺產繼承等熱點問題,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明理,為公眾提供法律指引,為家庭和諧注入法治力量。

相關鏈接:青島法院2024年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應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孕育子女等事實對數額過高的彩禮酌情返還

—李某訴宋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與宋某于2023年2月訂婚,2023年5月登記結婚,并于2023年7月按照本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在籌備訂婚、結婚過程中,李某及其父母給付宋某禮金20萬元、玉鐲一只作為彩禮。李某與宋某婚后感情一直不睦,2024年1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宋某返還彩禮及其他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宋某因感情基礎薄弱,無法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二人均同意離婚,故法院準許雙方離婚。關于李某主張返還彩禮及其他費用,法院認為,雙方舉辦訂婚儀式時明確彩禮為禮金20萬元及玉鐲一只,考慮到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短,結合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宋某應返還大部分彩禮;李某主張的其他費用,或因缺乏證據證明,或不屬于彩禮范疇,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蘊含著兩個家庭對“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締結婚姻,雙方長期穩定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質要求。司法介入彩禮問題既是法律對傳統習俗的現代規制,更是構建文明婚俗社會的重要實踐。通過司法裁判確立的價值導向,引導全社會逐步形成“重感情、輕物質”的新型婚戀觀念,即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本案中,法院根據給付財物的金額、目的等準確界定彩禮的范圍,并考慮到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短、未生育子女且始終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實際情況,判決宋某返還大部分彩禮,體現了法律在平衡婚姻雙方利益、規范婚姻家庭關系方面的積極作用。

隨著婚戀觀的變化,青年人“閃婚閃離”現象時有發生,影響家庭和諧穩定。男女雙方應樹立正確的婚戀觀與價值觀,慎重作出締結婚約的決定。

案例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舉行了結婚儀式,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育有子女的,彩禮一般不予返還

—李某訴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情簡介

劉某與李某于2021年2月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雙方于2021年11月舉行定親儀式,2022年10月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2023年7月生育一女。劉某與李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分歧,于2024年終止同居關系,李某與女兒在外租房生活。舉行婚禮前后,劉某給付李某一定數額的彩禮,現劉某主張李某返還彩禮。李某則辯稱彩禮已用于日常生活消費,并提交了費用單據予以證明。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劉某系因生活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無法認定系由一方的原因導致。劉某與李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訂婚、結婚儀式,且共同生活數年,育有一女。考慮到雙方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共同生活期間必然產生生活消費,李某辯稱彩禮用于支付相關花費具有高度蓋然性,判決對劉某要求李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僅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即共同生活的情形屢見不鮮。若未完成結婚登記手續,往往會引發婚約財產糾紛或同居財產分割糾紛。處理此類糾紛時,不應當忽略雙方曾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尤其在雙方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如果僅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不利于婦女權益的保護,亦有違公平原則。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子女撫養等實際情況作出綜合裁量。  

案例三: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訴張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與張某于2016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李某婚前購置一處房屋。因孩子上學需要購買學區房,為了規避房屋限購政策,雙方商議以虛假離婚的形式,將李某婚前購置的房屋暫時分割給張某。待李某購買學區房后二人復婚,原房屋過戶回李某名下。雙方協議離婚后,李某按約定將房屋過戶至張某名下并另行購買學區房,但張某拒絕復婚及返還房屋。李某起訴稱離婚協議系受張某欺詐而作出的虛假意思表示,要求撤銷離婚協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論李某與張某真實的離婚動機如何,但選擇解除婚姻關系系雙方的共同決定,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手續,故李某以“假離婚”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以此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經法院釋法明理,李某和張某對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分割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人為了享受購房優惠政策,選擇到民政部門辦理“假離婚”。為了實現規避限購政策的目的,一方在離婚協議中往往“放棄”相應財產。有的夫妻離婚后未能復婚,從而引發糾紛,利益受損一方多以“假離婚”為由訴諸法院,要求確認離婚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條明確規定,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雖以調解方式結案,但彰顯了司法對“假離婚”的否定態度。夫妻雙方只要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告依法解除。

案例四: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胡某訴盛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案情簡介

胡某與盛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女兒盛某甲,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將雙方婚后購買的盛某名下的房屋贈與女兒盛某甲,待女兒到達法定年齡時,雙方共同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現女兒盛某甲已達法定年齡,但盛某拒絕履行過戶義務。胡某起訴盛某要求履行房屋過戶義務。

裁判結果

法院向盛某充分釋明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盛某應當依照離婚協議向女兒盛某甲履行房屋過戶義務。與此同時,考慮到本案實際履行情況以及盛某甲后續教育問題,法院將女兒盛某甲列為本案第三人,積極促成盛某與女兒盛某甲當面溝通交流,增進雙方的父女感情。經法院調解,盛某愿意配合胡某將房屋過戶至女兒盛某甲名下。本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將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的情形較為普遍。辦理離婚手續后,一方拒絕履行協議的現象時有發生。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給予子女的約定,實際上是夫妻雙方對財產協議處分的一種具體形式,與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等約定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不能任意撤銷其中部分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對此予以明確規定。本案中,盛某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過戶義務,法院通過釋明,對盛某曉之以理,同時考慮到盛某與盛某甲之間的親情,將盛某甲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化解父女間的感情隔閡,從根本上解決了房屋過戶的履行問題,最終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案例五:一方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給予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給予對方合理補償

—李某某訴徐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某于2012年12月購買房屋,購房款由其母親支付。2016年1月,該房屋登記在李某某名下。2020年5月,李某某與徐某某登記結婚。同日,涉案房屋變更登記為李某某、徐某某共同所有。2020年9月,徐某某起訴李某某要求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現李某某起訴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個人所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將涉案房產證書共有人一欄加上徐某某名字的行為屬于贈與,但該贈與行為實際隱含著當事人希望婚姻長久的美好愿景,應當視為附義務的贈與行為。因徐某某對涉案房屋沒有貢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短暫,綜合考慮共同財產的來源、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感情基礎、婚姻存續時間、離婚原因等因素,判決徐某某對涉案房屋享有10%的份額。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內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為另一方“加名”的情形比較普遍。離婚時,夫妻雙方往往會因房屋歸屬產生重大分歧。夫妻一方同意將其個人婚前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以建立、維系長久穩定的婚姻關系為前提。房產“加名”不能成為愛情或婚姻的真正保證,雙方更應注重對婚姻家庭的付出,真正實現婚姻家庭和諧。

案例六: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公序良俗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袁某某訴王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袁某某與陳某某于2000年登記結婚,2023年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陳某某出資為第三人王某某購買房屋一處,后王某某將房屋出售,獲得賣房款。袁某某知情后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陳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由王某某返還賣房款。王某某稱本案不存在贈與行為,且無法證明涉案款項屬于袁某某與陳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使返還,因袁某某與陳某某已經離婚,袁某某只能主張返還一半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與王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陳某某在與袁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王某某,違背公序良俗。雖然陳某某與袁某某已經離婚,但該財產系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行為侵害了不知情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判決王某某返還全部賣房款。

典型意義

配偶一方與第三人保持不正當關系,并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不僅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也侵害了無過錯配偶方的財產權益,造成無過錯配偶方精神和物質層面上的雙重損害。對于此類糾紛,人民法院已經形成了“否定贈與效力+全部返還財產+限制過錯方權利”的裁判規則。本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司法對婚姻倫理與社會公序的維護,彰顯了司法的價值引領功能。  

案例七:柔性司法、真情解紛,力促“危機婚姻”當事人和好如初

—孫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簡介

孫某與李某于2014年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女。婚后由于雙方缺乏有效溝通,導致出現矛盾、產生隔閡。2024年3月,孫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裁判結果

辦案法官在與雙方多次溝通后發現,孫某與李某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孫某起訴離婚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溝通、導致雙方誤解加深。為使雙方打開心結,辦案法官在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戀愛經歷后,將調解場所設在了櫻花樹下,并引導雙方回憶起當年在櫻花樹下度過的美好時光。經過多次調解,雙方均認識到了自身存在的問題,最終摒棄前嫌,和好如初。孫某當場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家事審判事關千萬家,家事法官應當具備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辦案法官通過深入了解案情,發現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根源在于溝通不暢,二人不存在根本性沖突,仍有感情基礎和和好意愿,于是巧妙開展調解工作,通過“耐心勸解、回憶共情”的方式,幫助雙方打開心結。本案辦案法官通過柔性司法措施挽救了一段危機婚姻,充分體現了家事審判的司法溫度與人文關懷。

案例八:終止交往關系后,男方糾纏、騷擾女方,女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董某某與劉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董某某與劉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兩人以朋友身份見面并開始交往,但未確定戀愛關系。2023年11月董某某以兩人性格不合為由,明確拒絕繼續交往。此后,劉某某不斷向董某某發信息要求和好,連續兩次上門糾纏,導致董某某不敢回家,嚴重影響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董某某報警后情況仍未改善。董某某認為劉某某存在繼續糾纏、騷擾的現實危險,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董某某面臨遭受劉某某糾纏、騷擾侵害的現實危險,董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法定條件,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劉某某騷擾、辱罵、跟蹤、恐嚇、威脅申請人董某某;二、禁止被申請人劉某某進入申請人董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單位。劉某某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再未對董某某進行糾纏、騷擾,董某某的生活重新恢復平靜。

典型意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確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旨在通過司法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利于及時保護受害人權益,預防家庭暴力升級。

案例九: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

—陳某甲、陳某丙、陳某丁訴陳某乙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情簡介

陳某與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陳某生前承包了一塊草場,該草場被占用后獲得相應的草場占地補償款。陳某去世后,陳某甲、陳某丙、陳某丁與陳某乙對補償款的分配未能協商一致,訴至法院。陳某甲、陳某丙、陳某丁認為,該款項應由四人平均分配,各繼承四分之一。陳某乙認為,陳某甲、陳某丙、陳某丁在陳某生前未盡贍養義務,對該款項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陳某乙提交的陳某與法律援助律師的談話錄音,陳某在錄音中明確稱因房屋分配和拆遷糾紛,陳某甲、陳某丙、陳某丁對其不贍養,其主要由陳某乙和孫女照顧,陳某欲起訴陳某甲、陳某丙、陳某丁履行贍養義務。結合陳某去世前一年五次住院的病歷以及繳費憑證等證據,足以證實陳某乙對陳某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法院判決陳某乙分得補償款的55%,其他三人各分得15%。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通過對贍養行為的正向激勵和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負面評價,有利于引導家庭成員主動承擔贍養義務,促進家庭和睦,弘揚孝親敬老的傳統美德。

案例十: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劉某乙訴小劉繼承糾紛案

案情簡介

劉某乙系被繼承人劉某甲之妹,小劉系劉某甲之女,小劉未婚無子女。劉某甲于2023年去世。劉某乙訴至法院稱,劉某甲于2019年確診癌癥晚期后,生活起居均由劉某乙照顧,后劉某甲留有自書遺囑,所有遺產歸劉某乙所有。小劉辯稱,劉某乙向其隱瞞了劉某甲病危及去世的事實,致使其沒有見到父親最后一面,且小劉近年來被診斷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癥,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乙提交的自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能夠反映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的真實意思,應屬合法有效。本案中,小劉在劉某甲去世時,被診斷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癥,門診病歷及出院記錄均記載為無自知力,且小劉無工作、無收入、無房屋,每月醫療費用500余元,日常跟隨其母生活。綜合小劉的健康狀況及經濟情況,判決從劉某甲的遺產中為小劉保留20%的遺產份額。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必留份”制度,體現了法律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特殊、優先保護,旨在保障該類人員的基本生存權。本案判決既維護了受遺贈人的合法權益,又保護了婦女及殘疾人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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