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屋承租人去世后,其孫子于某將承租權變更到自己名下,而原分房單位則要求于某交回房子。這場官司經歷兩級檢察院抗訴,三級法院四次審理,近日以于某的勝訴告終。
于某的祖父原是省二輕供銷集團總公司青島公司職工,祖父去世后,于某將其遺留住房的承租人變更為自己。不久,公司將于某告上法庭,稱房子是公司分給于某祖父的,于某并非該單位職工,要求其交回此房。區(qū)法院一審認為,此房使用權屬公司,未經公司同意不應私自變更房屋承租人,應將此房退還公司。
于某不服提起申訴,經檢察機關抗訴,法院再審查明,該公司已將該房產權移交給市房產局,于某的祖父和房產局建立了承租關系。公司一方既非產權人又非承租人,不再享有使用支配的權利。在原承租人去世后,于某到市房產局辦理了承租手續(xù),是該房的合法承租人,無須再向公司交房。公司一方不服,先后訴至市中院和省高院,均遭敗訴。(振濤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