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市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立法方面有兩項內容是引人矚目的。一是增設了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二是通過了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有關人士認為,這是自1986年青島市作為國家批準的“較大的市”有地方立法權以來的兩個突破。
增設法制委員會,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證法制的統一,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保證。法制委員會負有對我市地方性法規草案統一審議的職能,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專門委員會,它既不是站在某一部門也不是站在某一系統的角度,而是立足于全市的大局來論證審議每一個法規草案,既有較強的包容性,又有較強的原則性,既能發揮法制委員會“統”的作用,又能發揮人大其他專門委員會“!钡膬瀯荩瑥亩畲笙薅鹊叵块T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傾向,保證立法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規定本市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但代表大會一年一次,時間跨度大,會議時間短,立法難度大。所以到今年初為止,我市已經出臺的80件地方性法規都是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一直沒有付諸實施。本次大會審議通過的《青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不僅對于規范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這件事情本身也是我市地方立法上“零”的突破。
其實,有地方立法權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就是在不斷突破中前進的。
長期以來,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都是由政府提出,法規草案由其起草。這一方面因為人大受到人力、物力等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因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其自身的優勢,如了解情況,熟悉業務等。但它同時卻存在一定弊端:有關部門總是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帶有部門利益色彩,有的是無意識的,有的則有意通過法規形式把部門權利鞏固、擴大和張揚。盡管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時盡量消除這種“痕跡”,但仍難以徹底根除。有的人大代表提出,人大在地方立法上應處于主動的地位。
從去年開始,市人大一些專門委員會開始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先后有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了《青島市監督司法工作條例(草案)》和《青島市執法責任制工作條例(草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了《青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草案)》。
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它開辟了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渠道。新成立的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說,下一步還要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力度。但是我們已經看到,過去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側重于政府行政管理類,現在人大加強監督、依法行使職權的法規開始增多。這表明青島地方立法在向覆蓋面更廣、規范更全面的方向轉變。
授權條款是地方性法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指授權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或有關具體規定。它的落實與否,直接影響著地方性法規的權威性和實施效力。但在過去,一些條款的設置不夠科學、規范,如設置數量偏多,授權對象范圍過寬,對授權條款落實的期限、程序、形式等要求不夠明確,也因部分政府部門抓得不緊,工作滯后,影響了法規的有效實施。
深入、科學、扎實的立法調研,是做好法規起草工作的關鍵,是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基礎工作。過去,立法調研沒有標準,隨意性大,不僅直接影響法規的起草,還對確定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規計劃帶來困難。2000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與市政府法制局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立法調研工作的通知》,對地方立法調研工作進行規范,比如要求必須形成完整、規范的調研報告書,調研報告書應包括哪幾項內容、準備列入下年度立法計劃完成項目的,應當在調研當年的9月底以前拿出調研報告書等。
立法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目前,市人大常委會正在起草《青島市地方立法技術規范》!兑幏丁穼Ψㄒ幍臉祟}、結構和一系列表述進行規范。
這些,對青島的地方立法工作都將有一個大的推進。
創新才能突破,突破必須創新。而今邁步從“新”越,已經走上創新和突破之路的青島地方立法,一定會不斷躍上新的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