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今日晚報專電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法修正案草案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昨天聽取了法官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修改法官法,應當加強對法官職業道德方面的規定,以保障公正司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增加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關于法官的條件,法官法修正案草案中也作出明確規定:“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從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