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沈陽7月12日電歷經3年,鞍山市海城16歲少女卵巢被盲目切除一案日前作出一審判決,海城法院判被告鞍山市第二醫院騰鰲分院賠償原告醫藥費、傷殘補償費、精神補償金、醫療事故鑒定費共計26萬余元。
原告晶晶(化名)16歲,家住海城市新臺子鎮。據稱,1998年7月12日,原告因月經初潮腹痛到鞍山市第二醫院騰鰲分院就診,入院診斷為“急性闌尾炎”,觀察一夜病痛明顯減輕,但這家醫院仍然堅持手術治療。手術中探查對闌尾炎的診斷錯誤,闌尾正常。但探得卵巢呈血體狀態(月經期正常改變),醫院在未經專科醫生會診的情況下,隨意進行了卵巢切除術,術后未作病理將卵巢隨意扔入污物桶中。事故發生后,原告將鞍山市第二醫院、海城市騰鰲鎮人民政府及海城市騰鰲地區醫院3家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種經濟損失及精神賠償金總計4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鞍山市第二醫院騰鰲分院在未經專科醫生會診、不明病理性質及沒有家屬簽字的情況下,為原告盲目實施了卵巢切除術。經遼寧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這起醫療糾紛事件構成三級乙等醫療技術事故。經法醫鑒定,原告右側卵巢切除構成傷殘七級。
法院對原告的訴訟予以支持。宣判后,被告不服判決,表示將上訴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