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舉報人可以采用書面材料、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對生產、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產品;偽造或冒用產品產地、各種質量標志;為制售假冒偽劣不法行為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服務以及缺斤短兩等行為進行舉報。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舉報者,將依照規定可獲得最高達10萬元的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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