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從市地稅局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出有關通知,對一次性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調整。
一次性補償金被許多人稱為“保命錢”,是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過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下發的《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一次性補償金個人所得稅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新的《通知》則明確規定,從2001年10月1日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依照有關法律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該《通知》還對“四金”的扣除作了明確規定,從2001年10月1日起,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對此前已發生但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以按新規定執行。
市地稅局有關人士指出,此次政策調整還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內容:首先是擴大了適用范圍,從國有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和單位;其次是增加了免稅內容,在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增加了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第三是改變了征收方式,以前是“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不征、超過3倍就全部征收,現在改為只對超過的部分征收。
有關人士指出,國家有關部門此次出臺該政策,主要是解決過去一次性補償金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造成納稅人稅負過重問題,從而使個人所得稅調節更加公平,并有效減輕企業負擔,有力支持企業改革。
據了解,我市從10月1日起執行該政策,市地稅局有關人士提醒領取一次性補償金的職工,如企業或單位違背該政策的規定,可及時向稅務部門舉報。(本報記者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