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昨天,市北區人民法院給每一位法官加了一道“緊箍咒”:因不遵守開庭時間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法官要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根據市北法院昨天出臺的規定,因變動開庭時間而給當事人造成誤工、交通損失的,法官要給當事人賠償,賠償標準為:誤工損失按每小時5元標準計算;交通費和其它經濟損失,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規定明確,如果因不按時開庭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首先由法院對當事人賠償;如果法官拖延、推遲開庭的行為屬于履行法官職責的職務行為,則該損失由法院承擔;法院在對當事人賠償后,如果損失是由法官個人原因造成的,則由法院從責任法官的工資中予以追償。(振濤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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