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是指經政府批準,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構成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用地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
2、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建安工程費;
4、住宅小區內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
5、以上四項之和為基數的2%的管理費;
6、貸款利息;
7、稅金;
8、前1至4項之和為基數的3%以下的利潤。
全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
購買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2、沒有住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政府規定標準的;
3、申請人擁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5年以上的。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規定優先出售給符合前款條件的無房戶、危房戶、住房困難戶以及烈軍屬、教師和政府公務員。
本市軍隊轉業干部和引進的專業人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可不受本條規定的條件限制。
手續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持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請;
2、經審查、核定符合條件者予以登記,并按照登記順序等條件進行排序,分批開據購房證明;
3、購房人持購房證明到市住宅中心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選購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政府規定的居住標準內的面積,按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超出部分,按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房所在地商品房售價購買。
產權和上市交易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權證中須加蓋“經濟適用住房”式樣印章,并分別注明以經濟適用房價格和以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面積。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辦理程序、稅費繳納參照《青島市已購、可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試行意見》中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須繳納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以上市交易成交價格為基數,參照《關于擴大〈青島市已購、可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試行意見〉和〈青島市公有住房置換試行意見〉試行范圍的意見》中規定的已購、可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的區域分類征收比例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權證書中注明的,以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面積免征土地收益金。
建設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住宅中心負責編制,按規定程序上報批準后實施。市住宅中心組織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投標,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積極推廣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的整體建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