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青價房[2002]55號 日期:2002-02-26
各市、區發展(經濟)計劃局、黃島區財貿物價局、財政局、建委、房產管理處、物業辦,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決定,自2002年3月1日起,物業管理企業停止對個人購買商品房按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20元收取房屋共用部位維修費。已收取房屋共用部位維修費的,應張榜公布其收支帳目情況,結余部分仍需專戶儲存,發生維修行為時,可提取房屋共用部位維修費,結余部分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應按《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業主支付差額部分。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建設委員會、青島市房產管理局、青島市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制定青島市普通住宅小區房屋共用部分維修費標準的通知》(青價房[1998]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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