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市紀委、市委宣傳部、市新聞出版局、市監察局、市農業局日前聯合作出《關于嚴禁報刊攤派的規定》,強調要認真貫徹中央和省有關通知精神,堅決治理攤派報刊行為,切實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
《規定》強調,要嚴格禁止攤派部門和行業報刊。一是嚴禁黨政部門通過發文件、下指標、電話通知、上門“
服務”、召開會議、下發報刊訂閱“建議表”等手段,利用職權違規攤派部門和行業報刊;嚴禁將訂閱部門和行業報刊的數量與工作考核、評優達標掛鉤,強行攤派報刊;嚴格執行農村訂閱報刊限額制,鄉鎮、村級組織和農村中小學公費訂閱報刊的最高限額不得突破省定標準;嚴禁以任何形式由學校統一強制征訂教輔材料、報刊、課外讀物。二是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登記、年檢、辦證、辦照、征稅、收費等工作之便,強行要求服務和管理對象訂閱部門和行業報刊;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和工作之便,通過打招呼、暗示等形式推銷報刊。三是報刊社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報刊版面以宣傳、表揚為由變相攤派或以批評相要挾擴大征訂;嚴禁采取提成回扣、贈錢贈物、出國考察、公費旅游等辦法推銷所辦報刊。
《規定》指出,要加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各級黨政機關用于指導工作的公報、政報、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等一律免費贈閱,不得公開或變相征訂發行,不得向企事業單位拉贊助、搞攤派,不得刊登廣告。用于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內部交流的各類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按照規定規范刊型、開本和刊期,免費贈閱,不得違反規定收取任何費用。經批準出版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由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每年統一在《青島日報》向社會集中公示。嚴禁各類非法出版活動,已出版的要立即停刊。
《規定》強調,要切實做好黨報黨刊發行工作。各級黨政機關(含事業單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關要求,切實做好黨報黨刊發行,其他報刊一律不得搭車發行。《規定》還對嚴格責任追究作出要求。一是對發生攤派部門行業報刊和違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規定的單位,所得款項要如數退回,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該單位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在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考核中不得進入優秀檔次的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二是對違反規定收費、攤派訂閱、拉贊助、登廣告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撤銷其內部資料準印證;對未經批準辦報辦刊的,一律按非法出版論處。三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宣傳、農業、新聞出版等部門及各工委、報刊社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報刊發行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保證有關政策、規定的落實。(本報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