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向受害人賠償后被判無罪
女工稱:這個結果很無奈
中國青年報獨家披露并連續報道的廈門某臺資企業老板用針孔攝像頭偷窺女廁
一案,歷經10個月后終于有了結果。然而結局卻出人意外:偷窺者向受害女工賠償1.5萬元后,被當地法院宣判無罪。
今年
1月22日,廈門臺資企業東龍陶磁有限公司的女工們意外發現,她們如廁的女廁所里竟暗藏著兩臺針孔攝像機,而攝像機的線路連到公司老板梁志遠的辦公室。此時,犯罪嫌疑人梁志遠已回到臺灣,受害女工們強烈要求他到廈門當面道歉,但一直未得到正面回應,個別女工甚至因此被資方找借口開除。13名受害女工憤而集體辭職。3月25日,30名曾在該公司工作過的女工聯名委托律師向廈門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梁志遠及東龍公司向受害人公開道歉,并給每位受害人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詳見本報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1月28日、2月14日、3月26日的相關報道)
廈門市中級法院以此案不屬于重大影響的案件為由,不予受理。部分受害女工轉而向該公司所在地集美區法院起訴,但該院以檢察機關已就本案提起刑事訴訟為由,按照刑事優先的訴訟原則,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訴訟。據此間媒體報道,3月31日,集美區檢察院向當地法院移送的起訴書稱,廈門東龍陶磁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梁志遠為偷窺他人隱私,在2002年7月間,雇人在公司行政辦公樓二樓的女衛生間內安裝了兩個針孔攝像頭,并在三樓的兩間客房中也各安裝了兩個針孔攝像頭,然后利用在辦公室內的監控設備,對公司女工上廁所的過程等進行偷窺。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規定,檢察機關指控梁志遠涉嫌“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
然而,此案的開庭時間一再拖延。一些受害女工出于種種考慮,有的回到該公司上班后又被開除,有的以5000元和資方私了。堅持精神損害賠償的10多位女工最終也選擇了妥協,她們聯名向法院遞交意見函,要求被告人梁志遠賠償經濟損失,并請求法院不要對被告人梁志遠予以刑事處分。一位女工向記者解釋說,她們這么做,實屬無奈,因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一旦被告人梁志遠被判刑,女工們將可能得不到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在女工們看來,“梁志遠被判緩刑的可能性很大,這樣他的行動自由不受影響,又不用賠償,那我們什么都沒得到”。
11月下旬,11位受害女工和梁志遠的妻子在集美區法院簽訂了調解協議。梁賠償每位受害人1.5萬元,受害人承諾不再向媒體透露有關本案的情況,并向法院請求對梁從寬處理。幾天后,集美區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判。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存在,被告人梁志遠的行為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其行為沒有達到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因而宣判梁志遠無罪。據悉,受害女工沒有出席當天的庭審。
一位知情的法律界人士稱,這是個多方妥協的結果,“資方、女工和官方都有臺階下”。然而,女工們對此頗感無奈,她們告訴記者,“這件事拖了將近一年,我們實在拖不起,畢竟我們還要工作和生活。”
(陳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