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4日電
(記者劉元)今天,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了汽車隨車文件中與法律法規相悖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10項條款。
據了解,中消協從今年7月開始組織汽車隨車文件點評活動,共收集了24個生產廠家47種品牌汽車隨車文件,基本包括了目前轎車市場的主流品牌。
在點評過程中,邀請消
費者代表座談并通過媒體和設立專線電話向社會廣泛征集意見。最后,專家和消費者代表依據《消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和《消費品使用說明書總則》,對以下寫在汽車隨車文件中的10項條款進行了點評:
一“廠家的極限責任是修理產品”
點評:《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因此,經營者的義務絕不僅僅是修理,還應當更換、退貨,直至賠償損失。
二“任何情況下不得以說明書的數據、插圖及說明為法律依據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點評:《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和《消費品使用說明書總則》中明確規定:使用說明書是所交付產品的組成部分。說明書作為合同的標的物,廠家應當對其承擔信息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有權信賴廠商提供的說明。因此,如果說明書的數據、插圖及說明中存在錯誤,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消費者完全可以以說明書中的內容為法律依據向廠商提出要求。
三“最終解釋權歸廠家”
點評:產品說明書作為產品的一部分,必須符合《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和《消費品使用說明書總則》的規范。企業自行解釋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解釋權應歸司法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
四“廠商對易損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點評:易損件作為汽車產品的一部分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如果易損件本身存在材料質量或工藝缺陷就應該由生產者負責更換或修理,不能以易損件為由拒絕質量擔保,更不能因為是易損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責任。
五“進行質量擔保而發生的間接損失,生產者不承擔責任”
點評:生產者進行質量擔保是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汽車產品這一消費活動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消費者有權獲得賠償。產品責任與擔保責任不一樣。因此,如果確因汽車的質量問題而給消費者造成了間接損失,廠商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只能在廠家指定維修點維修或不在指定維修點維修廠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點評:汽車作為物質產品有特殊性,汽車產品一旦變為消費品其流動性是難以預料的。如果汽車在高速公路等遠離廠家指定維修點的地方出現了質量問題,以上規定對消費者非常不合理。
七“使用說明書與汽車配備不符”
點評:出賣人提供的使用說明書與汽車型號必須相對應;使用說明書按系列、成套編制時,其內容和參數不同的部分必須明顯區分。否則,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八“消費者擅自進行了任何汽車改裝,廠家將不承擔質量擔保”
點評:消費者對汽車改裝應遵守國家規定。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因為消費者改裝汽車而造成了損壞,廠家可以不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但如果汽車的損壞與改裝無關,廠家依然應該承擔質量保修。如果自行改裝與汽車的損壞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生產者無權將自身法定義務轉嫁給消費者。
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順延”
點評:零部件作為產品理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零部件的更換緣于原配件的損壞,對于更換的零配件應該與原配件的規定相一致,不應因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零部件作為產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保修期內更換的零部件理應順延。
十“指定銷售零部件”
點評:廠商指定銷售零部件的做法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指定銷售往往成為生產廠家利用壟斷經營增加利潤的手段,零部件作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就可以自由上市銷售,如果消費者在非指定地點購買的零部件符合上述要求,并且能夠證明汽車損壞并非由該部件制造質量原因造成的,生產企業就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