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浙江頻道12月26日電
原浙江省金華市殘疾人聯合會黨組書記、金華市殘疾人聯合會第三屆執行理事會理事長施長團受賄一案,日前由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次公開開庭,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施長團有期徒刑十三年。
施長團于1988年5月始任金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1994年8月任金華
市新火車站廣場人防工程(地下商貿城)建設指揮部總指揮,1996年5月始,地下商貿城由金華市人防辦獨家建設、使用和管理。1998年12月施長團任中共金華市殘疾人聯合會黨組書記,1999年2月兼任金華市殘聯第三屆執行理事會理事長。
1995年春節前,為了爭取到金華市地下商貿城土建工程,某建筑公司副經理張孝慶送給施長團現金1萬元;1995年3、4月及年底,為了爭取到金華地下商貿城安裝工程及為了感謝施長團的幫忙和結算工程款等的關照,諸暨市某設備安裝公司項目經理曹鐵軍先后二次送給施長團現金共6萬元;承建金華地下商貿城的金華開發區某消防公司的余學松,為了感謝施長團的幫忙及在結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施的關照,于1995年年底及1997年春節前,分二次送給施長團現金共23000元。
1995年6月、1997年下半年、1998年年初和6、7月份,為了“感謝”施長團的幫忙和得到施在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的關照,承接金華市地下商貿城無機不燃玻璃鋼風管供貨業務的東陽市某視聽器材廠廠長李立新、業務員潘海銀,第一次送給施長團現金10萬元,后三次李立新送給施長團共2萬元。
1995年10月23日、1996年年初及8、9月份,掛靠浙江恒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吳瑯云、方宏華、王宏建,為了爭取到金華地下商貿城裝修工程,以及承建后為了感謝施長團的幫忙和結算工程款等的關照,分三次送給施金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價值共5651.7元)、現金7萬元。
2001年、2002年農歷正月期間,為了爭取金華市殘聯更多的裝璜工程和感謝施長團的幫忙,掛靠金華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璜分公司,承接了金華市殘聯多項裝璜工程的胡和華分二次送給施長團現金共3萬元。應施的要求,胡于2001年7月開始為施的進行住房裝修,共出資4萬余元,裝修完畢之后的2002年下半年,應施的要求,胡和華將有關裝修費用的發票、清單等交給施長團,并向施表示上述費用不要施付了,施因而未與胡結算裝修款。
案發后,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從其家中扣押和其家屬退贓共192900元,剩余違法所得將繼續追繳。
庭審中,施長團對部分受賄事實翻供,對收取的部分巨款稱之為“禮尚往來”等等,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施長團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達3580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認罪態度差,遂作出如上判決。(中廣網/陳淦
趙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