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一批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規章從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對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查驗等方方面面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法律,除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為了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這部法律對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作出了規定。
從2004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物業管理收費行為作出進一步規范,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有法可保。
《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闡述了家庭寄養工作的目標、管理、服務、標準及責任,對被寄養兒童、寄養家庭、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寄養協議的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了鄉村醫生的執業注冊、執業規則、培訓與考核、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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