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特別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建設部日前下發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程》對拆遷人、被拆遷人申請裁決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請、做出裁決和強制執行的條件、程序、時限、裁決書的內容以及不服裁決的司法救濟程序等做出了詳細規定,并明確要求書面裁決和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申請裁決必須提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如人大、政協委員),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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