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溧陽市蘇物物資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票號為00397804,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出票人為青島引春機械有限公司,付款行為青島市商業(yè)銀行,收款人為溧陽市蘇物物資有限公司,開戶行為溧陽中興信用社。申請人溧陽市蘇物物資有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利害關系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該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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