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1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成立了新一屆破產法草案起草小組,對《破產法》草案進行一次比較全面的修改。近期,來自各地部分法學研究機構的關于新《破產法》草案的書面意見陸續反饋到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呼喚已久的新《破產法》的起草工作進入新階段。引起外界廣泛關注的是,該草案中出現了自然人破產的條款。
自然人
所謂自然人,法律上指在民事上能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公民。
破產案例

鐘鎮濤(圖)與前妻章小蕙于1997年樓市高峰期,一再用名下五處豪宅作為抵押品,以個人及公司的名義,向香港裕泰興公司借取超過一億五千萬元,及后沒有還款,債主雖已接管該五處豪宅,但仍不能抵償巨債和累積的利息。面對高達2.5億港元的債務,無力還錢的鐘鎮濤最終申請破產。2002年10月,鐘鎮濤被法院宣告個人破產,他被限制進入高消費場所、限制出國等。
日前,起草小組成員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表示:“新《破產法》在本屆人大肯定能夠出臺。”
新法處于臨產期
“本屆人大應該能讓新破產法生出來。”李曙光透露,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起草新《破產法》非常重視,將該法列入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并確定繼續由全國人大財經委負責組織起草工作。
“我們希望能夠盡快出臺,希望2004年6月份之前能夠實現一讀,一讀完成之后進程就可以加快了。應該說在本屆人大五年內肯定能夠出臺。”李曙光樂觀地說,“現在處于臨產期。”
自然人破產搶眼
“上海靜安區法院曾經發過一個‘限制高消費令’,因某人欠債不還,判令他今后不能出入飯店等高消費場所。這實際上就有點個人破產的意思。”上海法學會副會長宋一欣律師說。
但也有部分人士表示,在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社會信用不良的現狀下,自然人破產可能會進一步放大欺詐、洗錢、侵蝕國有資產等負面影響。
我國目前大量使用現金支付方式,財產狀況并不容易清查,信用體系也很不健全,現在還缺乏個人破產的配套措施,實施難度還比較大。“我們也考慮到這個問題,”李曙光說,“因此在草案中把其限制在商事自然人范圍內,如合伙人、出資人,而沒有擴展到普通自然人。”
自然人破產分為普通自然人破產和商事自然人破產,此次只涉及到商事自然人破產。現在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國家都包括自然人破產,或者叫消費者破產。
從破產法的歷史上看,也都是從自然人破產發展到公司破產的,是先有個人責任,后有公司信用,再有社會信用。“所以自然人破產是破產制度的基石,而我國是倒過來的,先有企業破產,當然這與我國是后發國家有關系。”
“以前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環境還不是太成熟,很多信用體系不夠成熟,但是隨著信用卡的使用,城市個人信貸不斷增多,信用消費不斷增加,個人破產有必要提到破產法中來。”李曙光表示。
銀行破產爭議大
新草案第161條規定:“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破產,不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李曙光表示:“現在關鍵是商業銀行的破產存在較大爭議。”隨著我國股份制銀行、民營銀行的出現,破產問題在將來很可能出現,現在已經有信用社關閉,前幾年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實際上也是破產,新破產法應該有所體現。“對于是否將銀行破產納入新法,現在仍在討論,在隨下來的繼續修訂中,也有可能將其中納入新破產法。”李曙光如是說。據《21世紀經濟報道》等媒體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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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產法》醞釀九年
自1986年的《企業破產法(試行)》頒布之后,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破產法出臺。這部破產法“試行”了17年之久。
實際上,全面修改破產法的動議早就提出,1993年在全國首屆企業兼并與破產研討會上就提出了修改原破產法,1994年正式列入全國人大議事日程。
新《破產法》先后列入八屆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財經委負責組織起草,但兩屆人大過后,新《破產法》依然只見樓梯響。
1991年全國人大采取了一個變通的方法,在當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一章。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千瘡百孔的《破產法》被不斷的加上補丁。
2003年8月21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成立了新一屆破產法草案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對破產法草案進行了一次比較全面的修改。按立法程序,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提出草案,然后法工委修改,最后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一般三讀通過。
11月14日,起草小組將修訂的新《破產法》征求意見稿印發給相關法學機構研究。
“我們希望能夠盡快出臺,希望2004年6月份之前能夠實現一讀,一讀完成之后進程就可以加快了。應該說在本屆人大五年內肯定能夠出臺。”李曙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