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昨天,市民李女士到即墨路工商所投訴稱,春節前,她在該批發市場買了一件上衣,講好價格70元,過年穿新衣時才發現顏色不適合自己,想換個別的顏色,幾次找商販,商販卻說不是他賣的貨。工商人員調查發現,該市場其他攤位也銷售該樣式衣服,李女士因拿不出有力證據證明,最終該投訴無法調解。
該所徐所長告訴記者,年前他們向即墨路小商品批發市場的上千名業戶發放了“信用卡”,以此作為消費者手頭的消費憑據,“從正月初一到現在,我們接到十多起反映服裝的投訴,發現有八成商販沒有給消費者‘信用卡’,結果出了問題也無法解決。”
徐所長介紹,銷售100元以上的商品,經營者應主動給消費者出具購物信用卡,100元以下的,若消費者索要購貨單據,經營者也必須提供,否則,工商部門可對經營者處以最高2000元的罰款。(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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