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青島2月2日電 (記者 馮杰)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執法不公、辦事拖拉等行為,有關企業或個人可進行投訴。青島市近日出臺行政效能投訴處理辦法,規定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必須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投訴人要求給予答復的,應當及時給予答復;需要轉辦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機關處理。
為進一步優化和改善投資環境,青島市近日出臺的《青島市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企業或個人單位可投訴的各類情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執法不公、辦事拖拉、態度生硬、不履行職責、政務不公開、“吃、拿、卡、要”等行為,以及“對不屬本單位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的”“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請,未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等問題,還包括“設立的舉報、投訴、監督、服務等面向社會的公開電話,工作期間無人接聽的”“執行公務不按規定著裝的”等情況。
按照規定,對被投訴查實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誡勉、調離工作崗位、辭退等處理;構成違紀或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對投訴事項查處不力,致使投訴人重復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對承辦單位或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追究其行政責任。
青島市政府日前將3部公務員效能投訴電話整合成立市行政效能投訴中心,中心將改變過去單純注重被投訴事項的解決而忽視追究相關責任的做法,對查實的被投訴對象,將根據《青島市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暫行辦法》進行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