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周刊概括《黨內監督條例》四個“前所未有”
新一期的《瞭望》周刊刊文解讀新頒布的《黨內監督條例》,概括了該條例的特點和亮點———四個“前所未有”。確立紀委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
《黨內監督條例》明文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這是前所未有的。
按照監督條例規定,表明紀委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專司黨內監督的權力。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在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乃至查處違紀犯罪案件上有相對獨立性。十項制度形成大規模監督網絡
統一規定十項監督制度,形成全面整體推進態勢,這是前所未有的。
十項監督制度中,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述職述廉、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詢問和質詢、巡視等,都是這次條例中新的(或補充的)規定,可以說是監督制度的創新和亮點。例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會述職述廉、中紀委常委向中紀委全會述職述廉,具有很大示范作用。
十項監督制度實際上筑成了規模宏大的監督網絡。上下左右、縱橫交錯的網式監督,必將使我們黨在自我約束、自我修復和自我凈化上獲得很大益處。首次規定黨代表的監督責任
按照條例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賦予輿論監督法規保障地位
在監督條例中正式載明:“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這也是前所未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