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南京2月7日電 江蘇省首起組織男青年同性賣淫案6日在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開庭。
秦淮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元月至同年8月17日,南京“正麒吧”老板李寧先后伙同劉某、冷某等人經預謀后,采取張貼廣告、登報招聘“公關”等手段,招募、組織多名男青年在其經營的“金麒麟”“廊橋”及“正麒”演藝吧內,先后7次與男性消費者從事同性賣淫活動,從中牟取利益。
檢方認為:李寧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1項,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新華社南京2月7日電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江蘇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孫國祥認為,組織男青年向同性賣淫構成《刑法》第358條規定的“組織賣淫罪”。
他說,《刑法》第358條對“組織賣淫罪”的定義是“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這一法條中的“他人”,并不限定為“婦女”,“賣淫”也不限于特指異性之間的真正“性交”,而應理解為一切“性活動”。
他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于執行〈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也規定:組織、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該解釋雖然不是法律條文,但是對審判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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