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受審
庭審現場
黑龍江最大的販賣毒品案在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一審判決被告人史丙中等4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告單位湖北武漢同濟藥業有限公司和齊齊哈爾嘉旭經濟貿易公司分別被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四川樂山中西制藥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化學制藥廠分別被判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和200萬元。
這起案件涉案毒品94噸,涉案被告人34人、4個被告單位,非法獲利400余萬元,曾被列為2002年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全國十大案件之一,引起過廣泛關注。
本案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有販賣、運輸、制造和轉移毒品罪4種,被告人來自黑龍江、河北、內蒙古、山西、四川、湖北等省。案情之復雜、販賣毒品數量之大、販毒時間之長、次數之多、獲贓款數額之大令人震驚。在販賣形式上幾乎是上下購銷“一條龍”,采用更換包裝偽裝添加劑品名的手段,多次利用鐵路將咖啡因分別發運至河南、山西、內蒙古等地,通過他們的制造、運輸、轉移、販賣行為,大量咖啡因流入社會。
咖啡因從何而來
據辦案法官介紹,涉案毒品貨源主要來自孫偉民和史丙中兩條線。
1992年底,一個偶然的機會,被告人孫偉民得知販賣咖啡因能夠賺大錢,于是趕到吉林省舒蘭某制藥廠,通過關系找到了該廠的廠長趙某,以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300千克咖啡因,并將所購咖啡因發運至河北省邯鄲市,賣掉后得贓款3000余元。高額的利潤引發了孫偉民更大的欲望。
孫偉民的父親原在牡丹江制藥廠任副廠長,這使他知道販賣咖啡因能夠獲得巨額利潤,但由于國家對咖啡因的生產、銷售各個環節的管理非常嚴格,輕易不容易買到,他就找到當時的鄰居、與他父親同在一個單位的職工郝梅英。孫謊稱自己的親屬養奶牛,要買點咖啡因給奶牛下奶,郝梅英滿口答應,但郝在藥廠只是一名普通職工,不可能買到咖啡因,郝梅英便找到當時的銷售科科長劉福文,求劉福文幫助購買。劉福文又找到齊齊哈爾市化學制藥廠銷售科副科長陳波。劉福文身為銷售科科長,十分清楚國家對咖啡因銷售的嚴格規定,于是拿了一份本廠咖啡因購用證明的復印件,和郝梅英、孫偉民等人一起趕到齊齊哈爾,在陳波的幫助下,分兩次購買咖啡因1.5噸。孫偉民將咖啡因販賣后,給劉福文5000元好處費,給郝梅英3000元。
孫偉民在曲線買到大量咖啡因的同時,又自己直接找到了原來的老朋友——齊齊哈爾市醫藥批發站退休干部董聯軍。在董聯軍的指點下,孫找到齊齊哈爾化學制藥廠銷售科科長杜軍,后因齊齊哈爾化學制藥廠經營不善倒閉,杜軍又將孫偉民介紹給齊齊哈爾市嘉旭經濟貿易有限公司經理申利娟,最終買到了大量咖啡因。孫轉手后,得到了一筆數額可觀的“純利潤”。此時,蓄謀要更大發展的孫很是大方地給了董聯軍一筆好處費。拿到這筆錢的董聯軍為孫偉民找到了一個更大的貨源,即齊齊哈爾市第四制藥廠銷售科購銷員劉慶華,并以該藥廠的名義在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了咖啡因購用證明,到黑龍江省醫藥工業公司購買了大量的咖啡因。孫偉民將購買的咖啡因在齊齊哈爾火車站通過齊齊哈爾鐵路分局老干部處的工作人員趙文倩運往河南省漯河站,賣給被告人樊德生,由被告人樊德生將咖啡因轉運至內蒙古自治區巴彥高勒站,賣給被告人王洪軍,由王洪軍轉賣他人。孫偉民還將所購咖啡因運至內蒙古包頭站,由李虎和楊瑞英夫妻二人幫其賣掉。
另一條線是武漢同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部經理李綠荷。李以單位的名義找到被告人史丙中等人,要求史丙中等人為武漢同濟藥業集資100萬元,并承諾由武漢同濟藥業幫助史丙中等人購買咖啡因。李綠荷于2001年3月伙同銷售部副經理曾慶江持武漢同濟藥業有限公司無效的咖啡因購用證明復印件,找到四川樂山中西制藥有限公司銷售部經理任光華,聯系購買咖啡因的相關事宜,任光華請示了當時的代總經理王世春和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呂友明并獲同意后,開始大量賣給武漢同濟藥業咖啡因。任光華曾經向公司領導提出過武漢同濟沒有合法的購買手續,能否繼續向其銷售咖啡因的問題,但公司領導一意孤行,置國家的法律法規于不顧,為了本單位的利益,繼續向武漢同濟藥業銷售,獲取不義之財。自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一年的時間內,樂山制藥有限責任公司共賣給武漢同濟藥業咖啡因38350千克,非法營業額190余萬元。
另外,史丙中自1992年12月下旬開始,經他人介紹結識了杜軍和申利娟,并在以上兩人所在單位購買了大量的咖啡因。史丙中將購買的咖啡因分別賣給樊德生、趙丙坤等人,由樊德生、趙丙坤等人將咖啡因賣到河南省和內蒙古自治區等地。
舉報牽出大案
2002年4月,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齊齊哈爾火車站偽報品名,將大量的咖啡因外運。
接到報案后,哈爾濱鐵路公安局高度重視,指令齊齊哈爾鐵路公安處迅速成立專案組。5月18日,對齊齊哈爾車站采取了布控措施,當被告人趙文倩到齊齊哈爾火車站發運咖啡因時,將其捕獲歸案。經突審,趙文倩交代了其在齊齊哈爾火車站為孫偉民發運大量咖啡因的事實,并交代孫偉民和購買咖啡因的郝來喜正住在齊齊哈爾市某旅店。公安機關根據這一線索,迅速趕往旅店,將孫偉民和郝來喜捕獲歸案。孫偉民歸案后,史丙中也被緝拿歸案,警方當場繳獲咖啡因3噸。與此同時,警方了解到,這幫犯罪團伙交易毒品的數量驚人,而且涉及地域廣泛。一個毒品大案逐漸浮出水面。
由于案情復雜、涉案人員眾多、時間跨度大,此案引起了哈爾濱鐵路公安局、黑龍江省公安廳和公安部領導的高度重視,公安部指令此案由哈爾濱鐵路局負責偵破。哈爾濱鐵路公安局的干警們不辭辛勞,長途跋涉,奔赴黑龍江、河南、四川、內蒙古等地,將犯罪嫌疑人全部捕獲歸案,并做了大量的取證工作。2003年8月,34名被告人和4個被告單位被提起公訴。哈鐵中院的領導非常重視,院長徐永森親自布置,成立了由主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長吉鷗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合議庭的法官放棄了節假日休息時間,加班加點反復審閱了全案40余本卷宗,作了大量的閱卷筆錄,做了充分的準備工作。同年9月10日至12日,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
控辯雙方爭論激烈
本案的案情十分復雜,卷宗多達40余本,檢察院指控的事實66筆,第一次開庭時間長達3天,控辯雙方唇槍舌劍、爭論激烈。爭論的焦點有兩個:咖啡因是否是毒品,單位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咖啡因不是毒品,只是一種精神藥品;被告人所在河南、內蒙古等地吸食咖啡因的現象十分普遍;長期吸食咖啡因不會使人形成癮癖;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法律和法規均明確規定咖啡因不是毒品。
咖啡因究竟是不是毒品,既不能由某個單位或者個人決定,也不能由吸食者的數量來決定,而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據科學鑒定,并以法律和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的。哈爾濱鐵路運輸中院審理認為,根據衛生部988年1月22日《轉發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對安納咖、咖啡因加強管理〉的通知》、1989年2月10日《關于貫徹執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明確規定,咖啡因是毒品。無論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終了的犯罪,還是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連續犯罪,均應使用修訂后的刑法及相關的解釋。其理由有三:一是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未確定咖啡因的數量標準和量刑幅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相關通知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前,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量化標準。黑龍江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高級法院在黑公通字199627號《關于辦理毒品案件若干毒品量化標準的暫行規定》中確定了咖啡因的具體量化標準,但所確定的數量標準要嚴于現行司法解釋確定的數量標準。根據刑法第十二條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適用修訂后的刑法。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第二條的規定,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其罪名、構成要件、情節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應適用修訂后的刑法。三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實行后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那么,被告單位的行為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呢?
被告單位的辯護律師提出,各被告單位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他們認為,各相關被告人系履行職務的行為,主觀上沒有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販賣毒品的行為,即使某些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國家的規定,也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院認為,國家有關醫藥管理部門自1988年以來,先后發布《重申對安鈉咖、咖啡因加強管理的通知》、《咖啡因管理規定》、《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規定,要求咖啡因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應憑主管部門介紹信;外貿單位購買的咖啡因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國內銷售;使用單位應持省級藥品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核發的證明購買,生產和經營單位應建立購銷核查制度,核查購買者的身份及相關證明;必須對使用現金的購買者進行嚴格核查,嚴禁向無購用證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購買咖啡因必須使用購用證明的原件,禁止超量供應和使用現金交易。被告人王時春等人作為咖啡因生產和銷售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銷售人員,已經從事本職工作多年,熟悉國家規定,明知其銷售行為違法,依然違反規定大量銷售,在短短的一年時間內,先后20次賣給武漢同濟藥業咖啡因近40噸,導致大量咖啡因非法流入社會。
法院還認為,被告單位及相關被告人主觀上不僅有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咖啡因管理規定的故意,而且在客觀上實施了違規大量銷售咖啡因的行為,非法銷售所得歸單位所有,符合單位販賣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宣判
隆冬的哈爾濱,滴水成冰。
12月10日上午9時,哈爾濱鐵路運輸中院,門前戒備森嚴。幾輛警車鳴著警笛,引領內乘被告人的大客車駛進法院。34名被告人被警察依次押下警車。在被告人中有六七個已頭發灰白。幾個女性被告人特別顯眼。在上樓的時候,多名被告人需要警察的協助。
等待開庭時被告人被安排在審判大廳外,站了滿滿一走廊。有的低頭垂手,默然無語,有的則靠在墻上,抖成一團。
。箷r30分,被告人被帶入審判大廳,審判正式開始。他們在審判大廳內足足站了4排。
在宣讀判決的過程中,一個滿頭白發的女被告人只得坐在椅子上,不住地顫抖。
判決書宣讀了兩個多小時。
在法庭上,法官列舉了3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其中:被告人史丙中販賣毒品21次,數量46525千克,所得贓款120余萬元;被告人孫偉民販賣毒品22次,數量26025千克(有2500千克未遂),所得贓款100余萬元;被告人趙文倩運輸毒品14次,數量20425千克,所得贓款7000余元;被告人樊德生販賣毒品11次,數量17375千克,所得贓款20余萬元。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一審判決被告人史丙中、孫偉民、趙文倩、樊德生等4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齊齊哈爾市化學制藥廠等4家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200萬元至400萬元。
審判長吉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說,從本案的犯罪情節、性質、毒品數量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看,一些被告人當處死刑,立即執行。但考慮到這些被告人有重大立功情節、積極主動供述罪行和檢舉他人,被告人多數是單位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與“毒梟”有很大區別,該案是共同犯罪、存在責任分擔問題,咖啡因這種毒品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在毒性等方面與冰毒和海洛因有很大區別等具體情況,本著實事求是、體現政策的原則,法院依法對這些被告人作了從輕判決。(人民法院報記者張召國
王立新 通訊員殷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