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麗娟 通訊員肖軍
兩個原則
1.僅造成車物損失的交通事故,每次損害賠償調解工作在15分鐘內完成;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每次損害賠償調解工作在30分鐘內完成,一般不超過兩次;
2.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30%;事故責任者有3方以上的,參照上述原則規定予以確定。
四道程序
調查取證:由調查取證辦案民警將《道路交通事故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交由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填寫詳細的地址和聯系電話附案,確保有關法律文書能夠準確、及時地被送達。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責任認定后,辦案民警將責任認定書及時送各方當事人,并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告知書》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意見書》一并發送給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要求當事人或代理人按照《告知書》內容,如實填寫《意見書》,提出自己有關損害賠償方面的意見。
賠償調解:由辦案民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擬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建議書》。達到損害賠償調解條件的,由辦案民警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發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通知書》,預約調解時間,并且告知事故車方可以請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派員到場旁聽。
意見交換:各方當事人按時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辦案民警將各方當事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意見書》復印存檔,并讓各方當事人互相交換,以便互相了解對方的賠償要求。
主持調解:在規定時間內,主持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的民警按照擬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建議書》的內容以及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意見書》的意見進行調解。
交警部門:試點成熟全市推行
據交警部門介紹,以往,他們盡管在事故處理的公開、公平、公正和為民、利民、便民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還是有一些當事人對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不理解,有的提出不合理的賠償要求甚至長時間在交警部門糾纏,有些當事人由于自己的賠償要求未能得到滿足,而埋怨交警辦案不公等,使事故處理損害的賠償調解時間增長,使部分案件不能如期辦結,對各方均不利。
據悉,該舉措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有關賠償調解的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而制定的,試點成熟后將在全市推行。
新舉措將告知工作前置
現在,這一新舉措則將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等告知工作前置,由交警部門在召集事故當事人進行損害賠償調解前,將《交通事故損害調解告知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意見書》提供給事故當事人,讓事故當事人提前介入損害賠償調解階段,充分了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從而改變以前群眾不了解損害賠償事宜時而提出不合理賠償要求的現象,大大縮短了損害賠償調解的時間,切實達到了為民、利民、便民的真正目的。
當事人調解不成向法院起訴
據介紹,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快速調解適用于按普通程序(相對于事故快速處理而言)處理的交通事故,并且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罰決定后進行。經兩次調解后(時間間隔至少為一日),達成協議的,辦案民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辦案民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發給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交管部門再作出調解,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保險公司調解時可到場旁聽
此舉還要求辦案民警在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發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通知書》、預約損害賠償調解時,告知事故車方可以請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派員在調解時到場旁聽。交警負責人表示,這既便于保險公司及時掌握車輛投保人的事故損失情況,又有利于當事人與保險公司化解分歧,及時辦理保險索賠手續。同時,也有利于保險公司對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提高服務質量和市場競爭能力。
交警呼吁改變一調到底觀念
市交警部門呼吁:市民要逐步改變那種必須由交警部門“一調到底”的觀念,在處理事故中,應積極配合交警部門加快處理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速度,對通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交警部門將按規定終結調解,事故當事人可憑《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事故各方的損害賠償。
司機心聲:法治社會就該這樣做
司機周師傅表示,好歡迎交警部門“調解可請保險公司到場旁聽”這條,因為這樣,車方與保險公司的矛盾就可在面上擺明,沒有以前那樣麻煩。同時,對“調解不成功可向法院起訴”,司機盤師傅也表示,法治社會就該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