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日前轉發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據了解,該通知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做出以下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據介紹,該通知將有利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確保依法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報記者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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