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通過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據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6日上午表決通過修訂后的對外
貿易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后,在人民大會堂閉會。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十五號主席令公布了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主持會議。
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包括總則、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等11章共70條。這部法律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會議表決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對附件中關于“二○○七年以后”的含義,關于“如需”修改的含義,關于“如需”修改應由誰確定和應由誰提出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關于如果不做修改是否適用現行規定等4個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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