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新的對外貿易法將從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與現行對外貿易法相比,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最突出的變化在于:與國際規則接軌,外貿經營者的范圍再次擴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門檻再度降低。同時,針對最近幾
年我國頻頻遭遇到的貿易摩擦問題,專門增加有關對外貿易調查章節,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利益。 個人也可以從事外貿經營
新的對外貿易法在外貿經營者的范圍上作了重大修改,大大降低了外貿經營權的門檻。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登記后,可以從事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貿易。有關專家認為,這意味著7月1號以后,普通百姓將可以個人身份,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
一位從事服裝貿易的業務經理昨日獲知此消息后非常興奮,他告訴記者,其實此前已有個人通過掛靠外貿企業進行外貿經營,現在新政策出來了,對個人經營是一個極大的利好,必將廣泛調動外貿經營積極性,全面促進外貿進出口業務發展。
那么,個人將經過什么樣的程序出現在對外貿易的活動中?市外經貿局有關人士表示,新對外貿易法確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則,目前相關辦法還未出臺,相信會在不久后公布。不過,新版外貿法也并不意味著任何個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從事進出口貿易。事實上,經營外貿仍然需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包括到外經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備案、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以及到海關和銀行完善相關手續等等。
讓國內企業減免專利之痛
新的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權產品進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并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在國外的保護。
商務部在此稿修訂的說明中稱,修改現行外貿法的三個主要目的是:履行入世承諾;充分利用 W TO規則,適當增加有關保護國家和國內產業利益的內容;同時,要在規則允許范圍內增加針對不平等、不公平貿易措施的反制措施,以應對加入世貿后的新形勢。
對此,青島科技大學一位專家表示,其實履行入世承諾還在其次,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在對外貿易中讓中國企業免受專利之痛。目前,中國企業在外貿中慘遭“知識產權滑鐵盧”的例子越來越多,而知識產權如同其他權利一樣,是相對的,應該有合理的、適當的限制。在這些案件中,發達國家也存在著濫用知識產權權利的嫌疑。所以,以國內法的形式給在知識產權上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內企業以更多保護,已經顯得非常緊迫。
遭進口重創產業可獲國家救濟
海洋大學經貿學院朱新瑞教授說,我國加入 W TO以后,機遇與挑戰并存,特別是在初期必將出現以部分產業的損失換取更多產業的利益,此次外貿法的修訂,就以法制的形式明確了對受到沖擊的這部分產業的補償。
據介紹,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家或者地區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專向性補貼,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同時,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因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并可以對這個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加強“貿易調查”克服外貿壁壘
當前,“貿易調查”已成為各主要貿易國家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為應對針對我國入世承諾而濫用救濟措施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的利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增加了“對外貿易調查”的相關內容。
據了解,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貨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為執行修訂后對外貿易法有關條款規定和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本報記者鄒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