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有一套住房,于2001年5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因房屋長期閑置,有人想承租我的房屋。請問:房屋租賃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我還需辦理哪些法律手續?讀者新萌 答: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關系超過6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1、當
事人姓名、住址;2、房屋現狀,產權及租用面積;3、租賃期限,依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4、租賃用途;5、租賃價格;6、付款方式及期限;7、房屋修繕承擔責任;8、關于維修養護的責任;9、水、電、氣、物業管理費等稅費負擔;10、轉租的規定;11、解除合同的條件;12、有關稅費負擔;13、解決爭議的方法;14、申辦房屋租賃證及備案的責任;15、簽約時間及簽約人等條款。如果房屋存在附屬設施并與房屋一同租賃,應在租賃合同中增加附屬條款。 根據有關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后,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并提交相關的文件。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書。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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