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虐待、傷害或遺棄動物,宰殺動物不人道,未對受傷或患病動物給予必要治療,這些行為有可能被處以最高1萬元的罰款。這是《北京市動物衛生條例(征求意見稿)》上規定的。該條例從5月8日起在市政府法制辦網站上征求市民意見。
條例詳細規定了獸醫資格管理、動物防疫和檢疫、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動
物診療等內容。其中“動物福利”這一章最為引人注目。據了解,將動物福利內容寫入動物相關立法還是首次。
條例對動物的生活、運輸、醫療、屠宰四方面的福利都作出了規定。如要求動物飼養者必須為動物提供適量的食物、飲水以及充足的活動空間,不得虐待、傷害或遺棄動物,違反者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行政處罰,最高可處以1萬元罰款。在運輸中,運輸車輛必須保持清潔,并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因控制動物疫情或其他需要必須宰殺的,應使用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進行;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動物被宰殺時,應盡快使動物進入無知覺狀態,然后迅速刺死;動物被宰殺時必須隔離,不得讓其它動物看到;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禁止用未經處理的泔水和其他非飼料物質飼喂動物。
條例還禁止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的搏斗。同時,高中以下學校不得進行足以使動物受傷或死亡的教學或實驗。為了加大保護力度,本市還將設立動物收容場所,收容流浪和危難中的動物。
條例獲通過實施后,《北京市家畜家禽檢疫條例》將同時廢止。 (記者 黃秀麗)
編輯 張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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