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民政部門的行政許可行為,民政部今天公布了《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辦法》,將于7月1日正式實施。該《辦法》的出臺,可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便捷地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其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行政救濟權能夠更加迅速地落到實處。
該《辦法》分10章共58條,主要規定了民政部門實施行政
許可的4項制度:———同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同意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制度。這個制度簡稱“一個窗口對外”,主要是指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和有關制度。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是規范行政許可行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保障行政機關正確行使權力的重要環節。《辦法》對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都作了具體規定。———對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掇k法》對加強監督檢查做了細化規定,其中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占了相當大的比重。———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掇k法》第9章參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較細的規定;對行政許可申請人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作了參照性規定。(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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