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新聞輿論監督可謂是“捷報頻傳”!拔靼矊汃R事件”、“嘉禾強拆事件”、“阜陽劣質奶粉事件”、邯鄲礦難瞞報,都是新聞媒體細探根由,使事件真相得以浮出水面。
我國制度設計中的監督形式很多,國家監督、社會監督、黨紀監督、政紀監督、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等等,而且每一種監督形式都有其獨特
的范圍、程序、方法和作用,新聞輿論監督不過是眾多監督形式中的一種。
但是在上述關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中,相當一部分監督機構在事件被媒體曝光之前卻都顯出了監督乏力、監督冷漠、監督無能,更為嚴重的是有些監督機構甚至在事件中成了“利益共同體”。“嘉禾強拆事件”中珠泉商貿城的建設規劃經過了縣人大的表決通過,“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中工商與質監部門嚴重失職,邯鄲礦難有關政府部門監察力度也讓人存疑。在這里我們不能不為這些監督機構感到憂慮。
社會的協調發展,權力的平衡運作,離不開監督,受制約的權力才是行使良好的權力,才是不被濫用的權力,而任何一項社會活動也只有在監督之下才能有公平與公正可言。
新聞媒體可以發揮良好的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一方面是由于新聞規律使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新聞媒體可以站在一個相對比較超然的位置上進行監督。隨著新聞媒體監督力度的增強,其在行使監督權時所受到的阻力也越來越大。這既說明了新聞輿論監督發揮了人民監督的良好作用,讓受監督者感到怕了;同時也說明了其他監督形式的疲軟。
在我們為新聞輿論監督所取得的成績感到欣慰的時候,我們更期望的是所有的監督機構都能發揮出自己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