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來源:市委發布實施對黨內領導干部監督的7項制度規定
本報訊
(記者楊楊)昨天,北京市紀委會同該市市委辦公廳等部門向媒體公布了名為《實施〈中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監督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的文件。該文件以中共北京市委名義發布的文件對7項中共內部監督制度做了具體規定。其中規定,
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資企業、外企、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相關情況等多種事項須向黨組織上報。
據北京市紀委常務副書記馮書亮介紹,2003年12月31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包含10個方面的條例。北京市委就其中的前7項進行了細化規定,另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和處理”3項條例由于出臺的時機尚不成熟,目前正在調研和起草階段。干部家屬情況須報告
文件指出,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應當向黨組織報告其個人、配偶、子女7方面內容,分別涉及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參與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與外國人通婚、出國留學、定居情況;因私出國在國(境)外活動情況;受到執法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從商和在外資企業、駐境內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其他應匯報內容。
解讀:據介紹,這部分內容在1997年曾以內部文件規定過,但如今明確以公開性文件提出,增加了規定的嚴肅性。重大事故隨時上報中央
在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的規定方面,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提出首都地區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事故、緊急災情、疫情及其他重要緊急情況須上報中央,同時需要報告的還有本市官員民眾對中央政策、重大情況的反映、要求、建議、重要的社情民意,以及某一階段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等五項內容。
解讀:市委辦公廳副主任李福祥說,以前,北京市在實際的工作中也是遵循的這種原則。這次以市委文件的形式明確規定后,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更加及時地調動一切力量,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述廉暫不包括財產說明
在述職述廉的規定中,文件規定了將收入申報、收受禮品禮金登記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的情況納入述廉的范圍內。此外規定,市委書記在市委常委會上述職述廉,市委領導班子成員在中央規定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述職述廉。述職述廉的程序為:本人征求分管部門和群眾的意見;撰寫述職述廉報告;述職述廉;與會人員對述職述廉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或者民主評議;匯總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的結果,并向本人反饋;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解讀:據市紀委常務副書記馮書亮介紹,目前由于各項制度還不完善,暫時還不能夠完全掌握個人的財產情況,因此述廉的范圍內沒有將財產情況列入其中。同時市紀委政策法規室主任徐蘅解釋說,關于述職的方法將逐步完善,比如通過問卷、訪談、網上征集意見等方法。市委書記辦公會不做重大決策
文件首次提出,市委常委會在閉會期間行使的職權包括研究涉及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和發展的重要規定、重大項目,以及重大財政開支。
同時規定,市委書記辦公會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不得決定重大問題。書記辦公會應當充分醞釀發揮其醞釀問題、溝通情況、分析形勢、協調推動工作的重要作用。市委全委會和市委常委會決定問題時,應經過充分討論,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
解讀:據市紀委常務副書記馮書亮介紹,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的規定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明確了哪些問題是需要提交市委全委會、常委會討論的。市紀委政策法規室主任徐蘅解釋說,市委書記辦公會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不得決定重大問題雖然在其他文件中也有所規定,但此次以文件的形式提出來,更加利于監督。阻礙信訪最高將擔刑責
文件明確規定,對責任歸屬本機關的信訪事項,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信訪人受理情況及辦理期限。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信訪人檢舉、控告。漏報、漏登重要信訪情況或丟失、擅自銷毀信訪材料的中共黨員將受到相關處分。
對信訪人進行威脅、恐嚇、壓制和拒不受理或無理由久拖不決信訪事項的責任人員將由上級中共組織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市紀委政策法規室主任徐蘅解釋說,信訪管理規定首次提出了實行信訪工作責任制和信訪告之制度。通過對當事人告之,能夠使當事人了解其權利與義務。
責任編輯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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